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及国家、当地政府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就租赁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保证向乙方出租的房间系本人拥有完全所有权和使用权。乙方确保了解该房屋全貌,并以现状为准。
第二条:本出租房位于 (地址) ,房屋门窗完好,水、电、暖供应正常。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租金每月人民币 元 (大写: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
第四条:租金每 季度 支付一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应先行向甲方支付三个月的租金合计 元整(大写: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以后应在到期前3天付清下季度的租金。租金以现金或转账支付。甲方收取租金时向乙方出具收条或转账记录。乙方还应向甲方缴纳押金 元。和首次租金一并交付,合同到期后乙方对房屋现状如无损毁,该押金全额退还乙方,如有损毁,按实际损毁程度或按照损毁物品价值原价予以扣除,不足的,乙方予以补足。该押金无利息。
第五条:租赁期间,乙方因正常生活之需要的水电费、暖气费、网络使用费、物业管理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使用,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且可以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退房,必须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第八条: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设备的损毁,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
第九条:根据本合同约定合同期满,搬迁后3日内房屋内仍有余物,如双方无约定,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第十条: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租赁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