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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场 上传于:2024-10-10
社团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筹备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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