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埃迪欧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鉴于:
1、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愿意通过全面合作和竭诚努力,共同完成中国境内烟气脱硝项目的非排他性的合作;
2、甲乙双方已于 年 月 日签署了《技术合作协议》;
3、双方确认,双方在今后合作中可能(或已经)知悉对方重要技术或商业秘密(以下通称“秘密信息”),如果此等秘密信息泄露出去,将会给另一方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不限于经济损失)。
因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1、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均在双方的权利范围内,并不违反其公司章程;
2、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均不会使得一方在其与其他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中处于违约地位;
3、乙方合法拥有或使用其根据本协议或甲乙双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提供给甲方的技术秘密(定义见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并且保证其提交给甲方的技术秘密及相关资料不侵犯第三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第二条 秘密信息的内容、范围、形式
1、秘密信息的内容:
(1)技术秘密:包括技术方案、设计要求、服务内容、实现方法、运作流程、技术指标、软件系统、数据库、运行环境、作业平台、测试结果、图纸、样本、模型、使用手册、技术文档、涉及技术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
(2)经营秘密:包括客户名称、客户地址及联系方式、需求信息、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项目组人员构成、费用预算、利润情况及不公开的财务资料等等;
(3)其他事项:一方依照法律规定(如通过与项目对方当事人缔约)和有关协议(如技术合同等)的约定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其他事项。
2、秘密信息的范围: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的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模型、样品、草案、技术、方法、仪器设备和其他信息;
3、秘密信息的形式:
(1)对于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信息,拥有信息的一方(“披露方”)在交付给另一方(“接收方”)时,应当明确标有“专有”或“秘密”字样;
(2)对于口头的或其他无形的信息,披露方在透露给接收方之前,应当声明是“专有”或“秘密”信息,并要求接收方予以书面确认。
第三条 秘密信息的使用
1甲乙双方确认,在双方合作过程中,甲方有权根据双方约定(无论是基于本协议或双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使用乙方现有的技术秘密。
2、甲乙双方有权保存必要的秘密信息副本(包括电子副本和复印件等),并在如下情况下使用:
(1)在双方合作的项目工作中,履行其所承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时使用;
(2)在双方合作的项目工作中,履行其所承担的合作义务时使用;
(3)在涉及双方合作项目的仲裁、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中,做出答复或抗辩时使用。但是接收方应当在接到有权机关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书面通知披露方,并同时将准备披露的秘密信息的复印件抄送披露方,使得披露方在接收方做出答复或抗辩前,对相应的秘密信息进行审查。
3、无论任何时候,在经披露方提出书面要求后,接收方均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披露方返还其占有的全部秘密信息原件,并销毁所有的复制件(无论该复制件是以何种形式存在)。
4、受限于本第三条第3款的规定,除非接收方在涉及双方合作项目的仲裁、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中,且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收方可在上述第三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下保留相关秘密信息的复制件一份(“留存件”),且留存件的内容应仅涉及上述法律程序相关事项。且接收方应将留存件提交披露方书面确认。
第四条 双方保密义务
1、甲乙双方互为秘密信息的披露方和接收方,相互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防止任何第三者知悉或使用;
2、双方保证:
(1)接收方将主动采取保密措施对披露方披露的秘密信息进行保护;
(2)接收方将以不低于其对自己拥有的类似资料的保密程度和手段来对待披露方向其披露的秘密信息,并且对该等秘密信息的保管不低于商业上通知且认可的合理程度和手段。
(3)双方均须把秘密信息的接触范围严格限制在因履行其在合作项目和本协议规定目的而需接触秘密信息的人员范围内;
(4)在以完成双方合作项目为目的的情况下,接收方可允许需要了解秘密信息的工作人员了解和查阅秘密信息,但接收方应保证上述人员同样遵守本协议的各项保密约定或负有不低于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保密约定的保密义务。
(5)除非经过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允许(包括出借、赠与、出租、提供、转让等行为)或协助任何第三人(包括接收方其他与双方合作项目无关的雇员)使用披露方的秘密信息;
(6)双方均不得刺探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未经许可的利用计算机进行检索、浏览、复制等)获取对方未经披露的秘密信息;
(7)在涉及双方合作项目的仲裁、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接收方应有权机关要求而披露披露方的秘密信息时,接收方应当采取一切合法手段,促使该等有权机关对上述信息予以保密处理,防止该等秘密信息被泄露或以其他方式进入公众信息领域。
3、接收方如发现披露方的秘密信息被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情形的进一步扩大,并应于发现之时起24小时内书面通知披露方。
4、接收方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属于秘密信息的披露方资料,应当及时提交披露方予以确认,并且,接收方在得到披露方的书面答复前,应将该等资料当成秘密信息予以保护。
5、双方不论因何种原因终止《技术合作协议》或双方之间正式终止合作时,都应当保证:接收方不得利用《技术合作协议》或双方合作的任何期间内所获得的披露方的秘密信息,为其他与披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包括接收方自办企业)服务和/或合作。
6、接收方不得因秘密信息中的一处或多处内容处于公众信息领域而将该秘密信息视为公众信息的一部分,除非该秘密信息已经作为整体被包含在合法地向公众披露的文件中。
第五条 保密期限
1、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长期有效。
2、无论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本协议中约定的接收方的保密义务均应持续存在,并应不低于以下时间最晚者达成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