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_____
劳务派遣协议书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派遣单位):
地址:
电话:
乙方(用工单位):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派遣员工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履行。
一、员工的派遣
(一)甲方按照乙方要求和双方约定的人数、工种(岗位)、条件、期限,向乙方派遣员工,具体如下:
1、条件:热爱本职工作,身体健康,无劣迹。
2、工种(岗位):________等。
3、人数:以实际派遣的名单为准。
4、期限:________年,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期满后双方可以续签。
(二)派遣期满后,甲、乙双方与被派遣员工三方一致同意继续派遣的,可续签派遣协议、劳动合同。
(三)双方应建立较为稳固的劳务关系,甲方视乙方需要逐步扩大派遣范围,乙方优先确定甲方为继续派遣单位。
(四)甲方与被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并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向他们支付劳动报酬,为他们办理以下社会保险,并承办相关的劳动人事管理事务。
1、养老保险:按实际工资额缴纳养老保险,如工资低于西宁地区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则按60%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乙方向甲方支付28%的养老保险金(其中个人缴纳8%,单位缴纳20%)。
2、医疗保险:按实际工资额缴纳医疗保险,如工资低于西宁地区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则按60%为基数缴纳医疗保险。乙方向甲方支付8%的医疗保险金(其中个人缴纳2%,单位缴纳6%)。
3、生育保险:按实际工资额缴纳生育保险,如工资低于西宁地区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则按60%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乙方向甲方支付0.9%的生育保险金。
4、工伤保险:按实际工资额缴纳工伤保险,如工资低于西宁地区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则按60%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乙方向甲方支付1%的工伤保险金。
5、失业保险:按实际工资额缴纳失业保险,如工资低于西宁地区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则按60%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乙方向甲方支付3%的失业保险金(其中个人缴纳1%,单位缴纳2%)。
6、住房公积金:按实际工资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乙方向甲方支付14%或24%的住房公积金(其中个人缴纳7%或12%,单位缴纳7%或12%)。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为必须缴纳,如派遣员工参加城居保、城医保、新农保或新农合的,可选择参保。
(五)甲方按乙方支付的各项保险费用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被派遣员工的管理
(一)乙方根据前款约定的工种(岗位)的前提下,负责安排和调整他们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场所,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对他们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二)乙方依法遵守和确定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并按约定数额按月向甲方拔付派遣员工工资,由甲方按月向员工支付工资。
(三)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教育派遣员工遵守乙方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乙方的管理。
(四)派遣员工上岗由乙方培训或委托甲方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合格证后正式上岗。
三、各项费用的支付
(一)乙方每月____日前将被派遣员工的工资转入甲方在银行开设的帐户。甲方在收到乙方上述款项及工资表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所派遣员工劳动报酬存入其银行工资帐户,由派遣员工到银行支取个人工资。
(二)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和缴费基数,每月10日前将被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费转入甲方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保证为被派遣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约定的社会保险费。
(三)乙方按每名员工每月_____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
甲方开户行:
户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派遣员工在乙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甲方负责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认定申请及工伤费用核报工作,因工伤而引起的所有费用除社会保险机构按政策规定支付外,其他的费用均由乙方按国家政策规定负责支付。因工伤事故发生的行政处罚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五)根据省医保缴费规定,大病互助费用48元/年/人,在首次参保及每年元月从本人工资中一次性代缴代扣。
四、劳务派遣的终止和解除
(一)派遣员工在乙方试用期和协议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可不聘用,并立即通知甲方,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1、不符合派遣条件的;
2、在派遣期间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渎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不胜任其工作要求的,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6、有吸毒行为或治安处罚等劣迹的;
7、其它。
(二)甲乙双方要终止派遣协议,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共同做好派遣员工离岗和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及相关手续的办理。
(三)劳务派遣期满不续订的,其派遣即告终止。乙方要按规定与终止派遣的派遣员工做好费用的结算工作。
(四) 被派遣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终止劳务派遣关系。
1、女派遣员工在孕期、待产期、产期、哺乳期内。
2、被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期尚未终结的。
(五)乙方因企业经营不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