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劳 动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 名 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 电话:
乙 方(劳动者) 姓 名: 性 别:
现居住地址:
户籍所在地: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时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
甲乙双方可签订岗位协议书,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
第五条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应提前告知乙方并填制岗位变更表,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协议书或依法变更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填“是”):年()、季()、月()或周()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不定时工作制: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四、劳动报酬
第七条 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等确定。
第八条 甲方按下列第 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周),绩效工资(奖金)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二)计件工资。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八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甲方定额,甲方按照约定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根据乙方的业绩,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乙方的劳动定额为 ,计件单价为 。
(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不得低于前款第(一)、(二)、(三)项约定工资的80%或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并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或转账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项目、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乙方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甲方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五、社会保险
第十条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对于乙方社保的缴纳,乙方需要配合甲方提供相应的能使甲方为其申报、缴纳社保的基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社保转移手续,社保本等
第十二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三条 甲方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 职业危害防护制度 ,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六条 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八条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 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 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动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合同履行。
八、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二条 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者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 合同到期双方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未自动解除或者双方未表明合同终止意向致使劳动关系继续存在的,劳动合同按照本合同内容的规定自动延长一年。
第二十四条 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第二十五条 甲方违反约定工作流程或者制度、变更合同履行条件造成有可能损害乙方人身、财产权利等情形发生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甲方未按约定履行所承担的义务造成合同履行困难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需提前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