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依法治国
--浅析新形势下依法治国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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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治国的形成过程
(一)依法治国的涵义
依法治国的定义是:党依照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和主张去治理国家;要求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国家的政治活动,进行经济运作,以及社会各方面的活动,这些活动不受个人意志的干预或破坏。
简单地说:依法治国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同时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另外,依法治国还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依法治国符合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更是我国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最根本保证。
从结构层次来看,依法治国是三位一体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的三者合一。在这三者当中,其主导思想是坚持党的领导,其实质是坚持人民民主,基本的内容是严格依法办事。
(二)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形成
1、依法治国是我国国富民强的必由之路
实行依法治国是我国走向富国强盛的战略之一,其在国家层面表现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国家繁荣昌盛的必经之路,同时也是人民富裕满足的必由之路。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具有着无上的权威,将依法治国方略写进宪法是在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依法治国方略必将有力地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性进程。
2、依法治国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基于我国的历史原因,党和国家领导人深刻的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对依法治国战略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同时依法治国的过程也是艰辛和漫长的。从上世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历经多次曲折,虽然法治建设取得一定的成果,但是也经历了十年“文革”的浩劫,法治遭到严重的践踏。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总结国内和国际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邓小平同志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方针政策。他指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所谓两手就是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治”。邓小平同志在其著作中对如何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这一问题作了全面深刻的阐述,这也为实行依法治国的方针奠定了理论基础。其提出的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一整套方案,这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整体奋斗目标。
二、实行依法治国的客观必然性
(一)依法治国是实现现代民主的保障
法治是实现人民民主最坚实的基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因为我国的人口数量庞大,只能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代表人民意志的政权机关,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制定和实施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法规,还要保证制定的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同时用法律监督政府为人民服务。在法律的权威下,全国人大制定完善的法律,各级政府严格依法办事,这也是从根本上体现人民当家作主,也是保障人民当家做主权利的实行。若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按个人的认识和愿望去解决问题,按照个人的意见和主张任意处理各种问题的,这就会可能滥用权力,扰乱人民民主的制度。在一个国家中,公民的各种权利得到良好的实行,民主执政更加顺畅等都需要权威的法律予以切实保障,唯有法治才能确保实现人民民主。“文化大革命”是我国法治史上的一个深刻教训,在当时情况下,宪法和法律遭到肆意的践踏,毫无权威可言。而在各项法治健全的情况下,可以保障公民权利顺利的实施;一旦公民的权利遭到侵犯,可以用法律的武器捍卫权利的尊严。
(二)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依法治国,另外,依法治国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保证。纵观中外历史,“法”一直是代表着正义、公正和公平。法存在的根源在于人类社会中的三个矛盾,这三个矛盾具体表现为个人与社会的矛盾,秩序与自由的矛盾,权威与服从的矛盾。法律是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若是没有法律则社会正义将难以维护,社会自身的发展和存在都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细数每一个历史时期,法的内容都与该时期的物质文明息息相关,也都与每个时期的精神文明密不可分,因此来说,法是该时代人类文明发展水平的综合性标尺。从基础法到高级法的法律制度史,使整个人类文明发展历史的一个缩影,同时也是由低级状态向高级状态发展的过程。制度文明的范畴包括民主与法治。在我国现阶段,很多官员搞特权、权大于法,公民权利得不到法律有效保障,这是不利于我国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社会如果缺少法律,就会导致专制主义盛行,亦或者导致无政府主义猖獗,整个社会自然不会进步和发展。同时,法律是一种改造世界的手段,可以使得政治、经济、文化、生态和社会协调的发展。法律和道德是互相渗透和相互作用的,不断完善法律的过程也是促进社会主义道德观念发展与传播的过程。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注重“四个结合”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后做出的慎重选择,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必经道路。习近平总书记在依法治国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四个全面”的战略思想,依法治国也是实现中国梦的法律保障。我国正处于经济建设的攻坚期和改革的深水区,通过改革会使得社会发展动力系统的升级换代,在这个过程中必须要确保社会稳定。因此,就需要迫切的推进依法治国的步伐,在具体的操作层面上需要“四个结合”。
第一,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道德是内心的法律,而法律是成文的道德,两者在一定程度上相互促进,共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为规范社会行为的作用,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道德和法律二者又相互区别,以德治国是思想道德建设的主要方式,其属于精神文明建设范畴;而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主要方式,其属于政治文明建设范畴。其两者的价值和精神的内核是相通的,是相互联系的,两者都主张把国家引向民主法治,把社会导向文明,道德和法律是相辅相成的,依法治国也需要和以德治国形结合。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重申要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建设法治国家。在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时候,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方面要积极地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另一方面又要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我们要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还要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实现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第二,将“治官”与“提升全民法治观念”相结合。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过: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权力在阳关下运行。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鲜明的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内涵,其表明首先要依法治权和依法治官,决定要求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各级政府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和权责法定的政府,建设一个执法严明、廉洁高效和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并对依法设定权力作出一系列明确规定,对规范权力作出一系列明确规定,对行使权力作出一系列明确规定。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引用了一个网络热词“有权不可任性”,其实就说明了权力的本质在于服务人民:权力不是第一位的,权力产生的根据是宪法和法律,有了权力不能无法无天,否则权力就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政府权力是有限制的权力,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过程中,要注意解决好政府与市场的界限,注意把握好政府与社会的界限问题;将权力放到制度的笼子里,约束好权力这把双刃剑,积极地利用权力为民服务;权力需要监督,用监督机制去约束权力有任性的“天性”,权力一旦不受监督,就会导致其任性的滥用,必须要做好监督工作。加强对政府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