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创职业学院教职工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培训管理,实现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教社团、各专业定点培训机构等面向高校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活动。
学校积极有效地组织开展教职工培训工作,逐步实行经过培训并合格才能上岗、任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用人制度。
教职工有参加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学校鼓励教职工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技能培训。
第二章 基本要求
教职工培训必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以促进我校持续、健康发展为宗旨,以提高教职工的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为目标。
组织开展教职工培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各级干部、骨干教师和优秀青年教职工为重点培训对象,坚持紧密围绕我校教育教学、科研等实际需要开展培训。
第三章 培训管理及职责分工
人事处是教职工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培训制度和编制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督促检查年度计划的实施情况,并对计划外的培训进行审核;负责审核培训证书并登记;负责有关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
各院系及行政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和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制订本部门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
出国培训、国际合作培训工作,由人事处和对外交流中心共同组织实施。对外交流中心负责涉外事宜及教职工的外语能力培训;人事处负责推荐、商定和组织选拔参加培训的人员,并跟踪考察学习情况,了解学习效果。
学校每年暑期组织新教职工开展入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市情、校情和与教职工的工作、学习、生活相关的基本待遇和规定。入职培训由人事处组织实施,培训工作由教务处、科研处、师资办、学生处、图书馆、各院系等部门共同承担,所需费用在学校培训经费中开支。
初次上岗或新调入的教职员工,由相关职能部门或院系组织上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与岗位有关的基本知识、职责和要求等。上岗培训费用由组织培训的部门负责。
新教师任教一年后或转正后,班主任晋升为辅导员后,由人事处在该学年的暑期负责组织其参加西南大学培训中心组织的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所需费用在学校培训经费中开支。
新教师上岗后的第一学期(即教学适应期),各院系应制定新教师指导计划,安排专业教学经验相对较丰富的教师采取“一帮一”,“一帮多”,“多帮一”等不同方式对其进行指导。指导教师应做好指导记录。期末由院系和指导教师对指导情况进行总结。
教学适应期满后,学校对指导教师履行职责情况、指导效果及新教师适应岗位情况进行综合考核。综合考核合格的新教师方可独立上岗;考核不合格者延迟或取消教师资格及职称申报资格并重新进行培养,二次培养考核结果仍不合格的,院系可向学校提出中止聘用或调整岗位的建议,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教职工的继续教育按以下规定执行:(1)岗前培训的首次考试费用和岗位对口的会计、统计、心理咨询、审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专业技术等人员的后续教育费用由学校承担;(2)参加技术等级培训考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以在岗自费方式参培参考;(3)出国外语培训与考试费用在取得合格证书后由学校承担;(4)部门组织本部门教职工进行岗位业务知识培训,培训费用由部门自行解决。
各院系及行政各部门组织的校内培训由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教育培训经费按照教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预算,用于教师教育培训的经费不低于教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70%。
第四章 实施程序
各院系、行政各部门应根据学校发展和自身实际工作需要,在充分调查论证基础上,于每年7月中旬前制订、填报学年度培训计划。院系学年度教师培训计划由师资办汇总,并制订学校学年度教师培训计划,报分管校领导审核;行政各部门学年度培训计划由各分管校领导审核。人事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统筹拟订《学年度教职工培训计划》,报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核,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各院系、行政各部门应根据审定后的《学年度教职工培训计划》,制定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
未列入学年度培训计划,但因上级临时通知并经分管校领导认定确需参加的培训,由参训人员所在部门填报《培训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