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权事宜,约定如下:
第一条 委托内容
1.1甲方与合作伙伴共同出资设立 公司,公司注册资本 ,甲方出资人民币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1.2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 公司 %的股权。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股东权利。
第二条 委托方式
2.1在代持股权期间,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2.2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对乙方的委托,乙方应无条件将代持股权归还甲方。乙方于收到甲方通知当日,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移交公司经营管理权(如有)、股东表决权等;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权及股东权益。
第三条 股权收益
3.1甲方作为隐名股东是公司股权的实际所有人,享有股权代持期间产生的股权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等。
3.2如公司在股权代持期间因某种原因进行清算、注销,经清算后公司有剩余财产的,该财产由甲方所有。
3.3如乙方代甲方收取3.1、3.2约定之收益、财产,应在收到该收益、财产后5个工作日内,交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人。逾期不交付的,向甲方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 股权的处分
4.1在代持股权期间,乙方应保证代持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分代持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设定质押等。
4.2甲方有权处分代持股权,或将特定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任何指定的第三人名下。乙方无条件同意并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第五条 公司管理与决策
5.1乙方根据甲方的指示经营管理公司。需要乙方在公司股东会表决的事项,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指示进行表决。
5.2公司清算、注销、增资扩股等重大决策,乙方表决、签署文件前须取得甲方的书面授权。
第六条 知情权与监督
6.1甲方有权了解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公司决策等。
6.2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所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履行的受托行为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