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
实际出资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联系方式:
名义股东(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向 有限公司(社会信用统一代码: )投资人民币 万元整,其中甲方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占公司总投资比例 %。甲方股份由乙方代为持有并作为名义股东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双方就股份代持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行:
股权代持关系的界定
为明确代持股份的所有权,甲乙双方通过本协议确认,代持股份实际由甲方所有并实际出资,并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甲方持有。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理甲方对外持有股份,并根据甲方意愿对外行使股东权利,并由甲方实际享有控股收益。
根据本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并以乙方名义代为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在股东名册上具名;经甲方书面授权,代理甲方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项下的其它股东权利对外以股东名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股权代持关系,可以理解为隐名股东、隐名代理等类似法律概念,但均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三)的规定。
委托代持股权
代持股份:甲方将其拥有的公司 %的股份,计出资金额 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金为 万元),通过本协议作为“代持股份”。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委托目的,按照甲方的意愿代持股份,未有甲方指令的,乙方不得将其名下的代持股份进行转让、质押以及进行增、减资等处分行为。
股权收益权利、处置权利及其他股东权利
甲乙双方确认由代持股份产生的或与代持股份有关之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股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新股认购权、送配股权等)、所得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将代持股份转让或出售后取得的所得)之所有权亦归甲方所有,在乙方收到上述收益、所得或收入后,须于一个工作日内交付给甲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除上述股权收益的行为外,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拥有者,以代持股份为限,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拥有所有者权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包括表决权、查账权、知情权、参与权,对外以股东名义签署法律文件等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甲方有权实际享受代持股份项下的股权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分红、送配股等),由甲方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并就该股权收益的具体处置,享有最终的决定权。
甲方有权在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时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如甲方决定放弃送配股、增资等权利,需在该等权利行使期限届满 日前,以书面指示通知乙方,乙方根据该指示办理相应手续。
甲方有权对代持股份,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处置,包括转让、质押等。乙方应按照甲方意愿,配合甲方完成代持股份的相应处置。
甲方承诺在乙方代为持有该部分股权期间,乙方根据本协议及甲方委托代为处理的有关公司及甲方股权事务,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及公司经营风险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乙方的声明与承诺
乙方承诺在代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在代持股期间,乙方作为代持股份形式上的拥有者,以乙方的名义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具名登记。
乙方承诺在代持股期间,乙方代甲方收取代持股份产生的收益,应当在收到该收益后1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给甲方或打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乙方承诺在代持股期间,应保证所代持股份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代持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乙方承诺在代持股期间,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代持股权被查封,乙方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乙方承诺在代持股期间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乙方根据甲方意愿和指令,以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或履行股东义务的行为,其经济盈亏与法律责任等均由甲方承担。
经甲方要求,乙方须如实向甲方汇报公司盈利、债权债务、公司决策等重要信息。
股权转让问题
在代持期间,甲方可转让代持股份。甲方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中应写明转让的时间、转让的价格、转让的股份数。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后,应当依照通知的内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