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税票控税”管好建筑业增值税
营改增后,针对建筑业一般纳税人自开发票的现状,应及时转变征管方式,与政府其
他部门加强沟通,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要求建筑项目付款单位见到外来建筑企业在本地预
缴税款开具的完税赁证后再支付工程款,从而保证外壕建筑业纳税人及时足额预缴税款,
建筑业 ,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 ,具有关联度高、带动性强、辐币面广等特点。建筑
业营改增后在税率、税款计算方法、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各方面都有改变,不但对其运
作和模式、内控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使得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上面临
新的问题和挑战。
建筑业增值税管理中的问题
外坊纳税人监管难。全面推开营改增后,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纳税人跨县
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了路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
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
管国税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处理,而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没有处理权。 而
上且按现行规定,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不为外埠一般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需回机构
所在地自行开具发票。由于不用在服务发生地代开发票,外塌纳税人不按规定办理报验登
记手续、不愿接受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管理的情况时有发生,服务发生地国税机关缺乏有
效管理抓手 , 监管难度和执法风险增大。
增值税托扣链条不完整,税源监控存在风险。建筑业的上游行业建筑材料销售行业营
改增前管理比较混乱 ,大部分经营者为小规模纳税人甚至是个体户,材料供应商和材料种
类呈现“散、杂、小”的特点,建筑企业和要求取得发票的难度较大。营改增后建筑业的名
义税率由 3%升至 11% ,并且占合同造价 20% ~ 30%的人工费不能抵扣,可能导致一些税
法意识淡薄的纳税人为了利益虚开、代开发票,而税务机关受人力和时间的限制,不可能
对所有的建筑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存在税收流失风险。
税款入库不均衢,增加税源分析难度。建筑工程一般时间长、跨度大,很多建筑项目
在后期才大量结算工程款。而工程在前期需要大量购进建筑材料、投入大,到后期集中结
委时 ,进项反而减少。造成进、销项不配比,从而加大了税款入库的不平衡增加了税务
机关税收测算和税源分析监控难度.
加强建筑业增值税管理的措施
健全制度体系,强化“一体化”管理,在制定建筑业房地产业“一体化”管理工作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