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税票控税”管好建筑业增值税
营改增后,针对建筑业一般纳税人自开发票的现状,应及时转变征管方式,与政府其
他部门加强沟通,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要求建筑项目付款单位见到外来建筑企业在本地预
缴税款开具的完税赁证后再支付工程款,从而保证外壕建筑业纳税人及时足额预缴税款,
建筑业 ,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 ,具有关联度高、带动性强、辐币面广等特点。建筑
业营改增后在税率、税款计算方法、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各方面都有改变,不但对其运
作和模式、内控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使得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上面临
新的问题和挑战。
建筑业增值税管理中的问题
外坊纳税人监管难。全面推开营改增后,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纳税人跨县
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了路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
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
管国税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处理,而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没有处理权。 而
上且按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