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天。试用期工资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工作内容
第三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甲方因经营和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其工作报酬的,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以下情况除外:
1、甲方因经营服务需要,工作流程调整,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动乙方工作岗位时,乙方应予接受。
2、甲方确因经营服务需要,可以临时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岗位工作,工作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3、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经营服务、工作质量、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条 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并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甲方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七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天。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八条 甲方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九条 甲方有责任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乙方有义务参加并自觉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法指挥。
五、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含试用期)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有效劳动,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前提下,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发加班工资基数。
第十二条 甲方应以法定贷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当月工资下月10日前支付。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甲方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 乙方缴纳个人保险费后按政策规章享受有关带薪工资待遇。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告知。乙方应自觉遵守。
第十六条 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甲方可给予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可在工资中代扣),并依法向乙方索赔。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七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