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 月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34 号发布 2008年11 月5日国务院
第 34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禾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
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 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 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 13%
工和粮食、食用植物油:
2 .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河气、居民用煤窒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圭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亏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税率为 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慕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应当分别核竹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
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