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 月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34 号发布 2008年11 月5日国务院
第 34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禾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
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 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 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 13%
工和粮食、食用植物油:
2 .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河气、居民用煤窒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圭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亏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税率为 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慕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应当分别核竹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
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
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略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
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疾。销项税疾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一销售频义税率
第六条“销售疾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次和价外费用, 但是
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矣。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核
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 “钠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和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支付或者负
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向上额准予从销项税上矣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册的增值税疾。
(己)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 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 按照农产品收
RE 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
进项税额一买价X扣除刻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党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
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 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一运输费用爹额X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赁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上矣不得从销项税频中抵扣:
吕呈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曲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互)本条第(一)项至第(四) 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向货物的运输费用。
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和应纳税客的
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侨计算公开:
应纳税额一销售频义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 3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人恢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一关税完税价格十关税十消费税
应纳税矣一组成计税价格X税率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中孕药品和用具:
(十旧图书;
(四)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互)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广)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世)销舍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诚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
诚税项目。
第十六条“纳税人芒营免税、诚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疾,未分别
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沽税.
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
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阁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各劳务, 在寺内未设有经党机
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俩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旋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作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
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条“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燃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 连同关税一并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