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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案例分析试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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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马桃花时青山共有期 上传于:2024-09-02
财产保险案例分析试题厂房租赁合同到期员工不慎失火引火灾损毁财产可否赔付1999年1月2日A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同年3月6日A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为一年当年A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次年1月2日至18日间印刷厂多次与A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A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交付违约金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A公司最迟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2月3日A公司职员不慎将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215000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53000元A公司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如果要赔赔多少为什么争议本案中厂房内设备属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其损失这一点不存在争议但租借合同已到期保险公司对是否仍应对厂房屋顶修理费进行赔偿产生了分歧第一种意见租赁合同到期后A公司对印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第二种意见A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厂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A公司违约行为在先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险公司不应给予赔偿评析一根据保险法第11条第3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而在财产保险中他无权对依法享有他物权的财产如承租人对其承租的房屋享有保险利益因此本案中A公司投保时对厂房具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有效二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保险合同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50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它形式本案中印刷厂法人代表最终同意A公司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是印刷厂对A公司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厂房行为的认可而且如果A公司未因火灾导致厂房屋顶烧塌就不用支付相应的修理费用而可将完好的厂房交还印刷厂从以上两点分析看保险事故发生时A公司对厂房这一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公司应向A公司赔偿215000元的设备损失及53000元的房顶烧塌修理费暴雨袭来企业财产搬迁转移搬迁费用属于财产保险的赔付范围吗1995年11月柳州市一制衣厂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合同1996年7月柳州突降暴雨24小时雨量平均达到300多毫米而该企业的位置正处在柳东洪口不远处7月17日制衣厂所在的地县防汛指挥部曾下达了进入防汛紧急状态的通告通告称预计7月19日柳江水位将达到历史最高水位经上级政府批准实施应急转移方案要求所有非防讯人员转移其财产就近转移到安全地区第二天保险公司对制衣厂发出了隐患整改遇知书该遇知书规定了该制衣厂必须尽快转移财产保险公司在将整改通知书送达制衣厂的当天就派人对制衣厂需要转移的设备原料及存货进行了清点登记制衣厂随后雇车将这些财产转运到了安全地区后来由于制衣公司转移及时并未遭受损失讯期过后制衣厂随即向保险公司索赔在其转移财产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13万元保险公司则认为这笔财产转移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该予以赔偿协商未果制衣厂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如果要赔赔多少为什么理赔结论法院认为在洪水来临的时候柳州市政府下达了应急转移方案这完全是为了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的安全所采取的必要错施而在转移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一切都是以不让财产受损为目的这也是一个双方共赢的策略所以双方都应对此次财产转移负有责任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保险公司赔偿此次转移费用78000元制衣厂承担兜ooo元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本案点评1制衣厂转移保险财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是双方基于保险合同为防止可能发生的洪水举故而举前采取的预防措施保险公司在洪峰到来之前向制衣厂发出隐恩整改通知书要求制衣厂转移财产这应是其对制衣厂发出的新要约制衣厂履行实施了投保财产的转移的承诺因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问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只是惰况紧急双方对转移投保财产的费用如何处理未作书面约定这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贝临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沏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这一封产转移行为实际上是双方为了共同的利益并共同实施完成的双方均无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转移财产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和制衣厂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2保险公司自己采取措施或促使被保险人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或减少风险发生的因素防止或减少风险损失一方面有利于降低赔付率提高保险人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有利于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提高保险的社会效益因此保险公司在发挥经济补偿职能的同时也应加强防灾防损工作相应的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在对保险财产的防灾防损中支付的合理费用也应由保险人承担一部分相关解释企业财产综合险是指保险标的为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保险责任是指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及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事帮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小孩无聊屋内玩烟花致朋友家发生火灾该不该赔某市居民李某将其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1999年3月8日起至次年3月7日24时止保险金额为83000元次年春节期间李某为其刚刚8岁的儿子买了200元左右的各式烟花爆竹2月16日上午李某与其妻到朋友家去做客将儿子留在家中李某与其妻走后其子感到清静无聊将李某藏的烟花翻出在屋里玩将一只爆竹点着花炮在屋里乱窜喷火其余烟花爆竹也被相继点燃导致大火燃起所幸李某之子逃出门外只有皮肉之伤但当大火被扑灭后李某清点家财时发现衣服被褥家用电器家具等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经保险公司核定损失为38450元对这起火灾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家财险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人员的故意行为属于本保险的除外责任火灾是李某之子故意行为所致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李某则认为其子并非故意纵火而只是玩耍不慎导致室内财物被烧不应视为被保险人家庭人员的故意行为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如果要赔赔多少为什么答1不能以李某之子是故意行为而拒赔原因是李某之子才8岁按法律规定其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不能认定其是故意行为而且按8岁儿童的心智水平其显然只是好奇心驱使才玩的其并不能明确预知会发生火灾2另外要看2000年当地有无规定禁止销售购买燃放烟花爆竹如果有此规定的可以认为投保人行为不当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燃放烟花爆竹可能会造成火灾却违反当地规定去购买储存危险物品且未妥善保管危险物品致其才8岁的儿子造成火灾应该可以认为其放任危险发生有故意行为3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应和李某妥善协商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理赔方案因为按上述第2条分析李某虽然放任了该危险的发生但按常理李某主观上绝不会同时放任其8岁的儿子处于危险境地因此其不具有主观的故意只是具有法律上所述的过失应为其过失承担一定的责任已购上市公房转卖期间遭火毁损赔还是不赔1999年12月10日张某将自己已购的二居室公有房屋及屋内财产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房屋的保险金额为万元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为万元其他财产的保险金额为万元张某一直认为自己的居住条件不够好长时间以来非常注意楼市的动态终于于年月如愿以偿搬进了一栋三居室新居在得知已购公有住房可以上市出售的情况后张某立即向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经朋友介绍张某将原来的二居室房屋卖给了赵某月日赵某将全部房款付清并入住双方商定一星期后去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不料月日因赵某家的煤气阀门未关紧而引发火灾致使房屋遭受严重损失事发后赵某找到张某于是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如果要赔赔多少为什么答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须以登记为前提条件根据保险法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里强调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与标的物的利益必须为法律所承认只有适法的利益才能成为保险利益房屋买卖是一种特定物的交易它除了要求当事人之间合意外还要求具备特定的法律形式本例中张某已购公房的出售虽已获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但是买卖双方既未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缴纳契税也未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因而可以认定房屋的所有权并未移转买卖合同无效根据经济合同法第条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即张某对该房屋仍具有保险利益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条款中的房屋转卖一词应指房屋所有权已转移有人认为条款中的房屋转卖是指房屋转卖的实际行为开始而不是以转卖手续全部完成为条件根据保单词义的解释原则当保险条款中的词语一词多义时应按照其在所属专业的本来意义进行解释房屋转卖在法律中的解释是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即指所有权归属于他人对于处于转卖过程中手续尚未全部完成的房屋不能视作房屋转卖因此条款中的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被转卖转让或赠与他人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在七日之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的规定也只能认为是当房屋转卖手续完成所有权已转移他人时被保险人才负有在七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的义务由以上分析表明张某既具有对房屋的保险利益又不违背保险单中规定的保险事故通知时间限制因此张某具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权利保险公司也应该对房屋的毁损做出相应的赔偿游客下车后被自己乘坐过的旅游大巴撞伤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责任范围吗2007年5月邹某驾驶旅游公司的豪华大巴车送一批游客到某旅游景点旅游公司为该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到达旅游景点后游客下车邹某倒车停放时将下车的游客江某撞倒致使其肋骨多处骨折轻微脑震荡事后公安机关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邹某承担全部责任江某向旅游公司索赔旅游公司因已给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遂找到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江某的损失保险公司认为江某是搭乘车的人不属于第三者的范围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为此旅游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依合同对江某的损失予以理赔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分歧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乘客下车后被车辆撞伤能否按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偿对此产生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按照与旅游公司签订的第三者保险合同应当承担对第三者所受的损害的责任险责任但游客江某是乘客即江某属于搭乘人因此江某不属于第三者的范畴保险公司不应当按第三者责任险加以理赔第二种观点认为旅游公司已经为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就应当对第三者所遭受的损害承担保险责任邹某已经将车开到目的地因此游客下车江某下车后与其他车外游客不存在任何差别即应当属于第三者故保险公司就应当对江某所受的损害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予以理赔评析责任保险合同又称为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合同责任保险不仅可以保障被保险人因为履行损害赔偿责任所受利益丧失或者损害实现被保险人自身损害的填补而且可以保护被保险人的致害行为的直接受害人使受害人可以获得及时赔偿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所负的赔偿责任性质上是为保险合同规定的给付责任只有旅游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责任请求时保险公司才对旅游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照旅游公司和保险公司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承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江某支付保险赔偿金但此种直接支付中的第三人即江某仅仅是保险合同中纯受益人或源于法律的规定江某和保险公司并不构成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公司要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第三者责任险首先应当确认何为第三者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方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由以上解释可以看出所谓的第三者的原则性规定是指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第三者处于保险车辆下而不是驾驶或者搭乘该车的人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意外事故发生时一切处于保险车辆下的人都是第三者呢在本案中游客江某在搭乘该车前往旅游景点的途中是车辆上的乘客但当其到达目的地之后江某一旦下了车就不再是车辆上的乘客虽然其在参观结束后仍然要搭乘该车但江某下车后其游客身份就暂时性地消失并被第三者的身份所取代因此江某应当在第三者的理赔范围之内在此次意外事故中江某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承运方过失造成的共同海损该不该作为共同海损赔偿糖烟酒公司A向某糖厂购糖同时租B船进行海运并投保海上贸易运输保险水渍险保险合同载明标的为一级白砂糖17000件计850吨保险金额3655万元运单上特约事项栏未注明托运人同意白砂糖配置甲板上但B船船东在装船时将部分白砂糖配载在甲板上在航行途中B船遭遇了八级大风巨浪船身剧烈横摆配载在甲板上的白砂糖歪至一边为了使船能保持平衡并继续航行船东作出决定将甲板上的白砂糖部分抛至海中结果到港后白砂糖只有14040件同时还有部分白砂糖受潮包装受损短量于是糖烟酒公司A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经调查本案中承运的B船由渔船改装吨位为910吨抗风等级为八级但其初检适航证书已过有效期在本次航程前未做检查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分析根据通行的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对抛弃货物的规定抛弃的货物除按照公认的贸易习惯运送的以外不得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本案中货物运单上未注明同意白砂糖配载在甲板上而且白砂糖配载在甲板上显然不是按公认的贸易运送货物因此其抛糖损失不得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本案中B船的适航性证明已过有效时限在开始此次航程前也未作船况检查属于承运人责任而糖烟酒公司A作为托运人对B船的适航性能无核查权利也无核查义务无义务就承运人情况告之保险人故不能以B船不具适航性得出糖烟酒公司A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结论我国海商法第70条规定托运人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船舶所遭受的损坏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此种损失或者损坏是由于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这一规定非常明确地告诉我们即只有托运人的过失所造成的损失托运人才负责赔偿反之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B船船东将部分白砂糖抛人海中造成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但是船方未经过糖烟酒公司A的允许将部分白砂糖配载在甲板上而且由于B船适航性证明已过有效期故其在突遇八级大风无把握继续安全航行的情况下只得将配载在甲板上并歪至一边的白砂糖部分抛入海中因此应由船方承担赔偿糖烟酒公司A经济损失的责任本案中糖烟酒公司A已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52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在向糖烟酒公司A赔偿后可以向造成这次损失的B船承运人要求赔偿结论本案由保险公司赔偿糖烟酒公司A的货物损失后再向B船承运人要求赔偿因托运人的过失所致的共同海损因疏忽忘盖井盖造成人员伤亡保险公司赔还是不赔某市政公司于1999年5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责任是其施工过程中的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赔偿限额为每起事故10000元同年10月2日该公司一队工人在维修路边窑井时因下大雨跑回施工棚忘记在井边设立标志也未盖好窑井盖子傍晚时分雨还在下一行人骑自行车经过此地时跌入井中受伤并受感染而致死受害人家属向该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市政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方应向死者家属支付16756元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如果要赔赔多少为什么本案分析如下公众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约定的事故为被保险人造成第三人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责任范围的大小取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所以在本案中市政公司与保险公司约定每起保险事故的赔偿限额为10000元险种为公众责任保险那么保险公司要承担10000元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市政公司向受害人支付16756元而保险公司只赔偿10000元那么中大财经律师网公司法律顾问石家庄法律顾问石家庄律师认为剩余部分应该由市政公司赔偿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雇员公务出差期间死亡保险公司该不该负责2007年5月17日江苏徐州B律师事务所下称律所向中国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公司投保律师责任险保单扩展条款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保单记载保险期限为07年5月18日至08年5月18日死亡赔偿限额为8万元2007年6月4日律所向保险公司递交出险通知书称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某07年5月31日因公务出差其间因工作劳累出现感染症状于07年6月4日凌晨意外死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保险条款约定本起事故属于雇主责任险范围请保险公司予以理赔申请金额为8万元因根据沛县人民医院医务科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死亡原因为心原性卒死保险公司经审核认为杨系疾病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予以拒赔处理07年8月律所向徐州市泉山区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如果要赔赔多少为什么当事人争议律师事务所认为杨律师与律师所存在聘用合同关系系该所所聘雇员该律师在履行律师事务所分派的任务过程中意外卒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杨律师07年6月2日身感不适并首次就诊6月4日凌晨突然死亡应当视为工伤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规定予以赔偿另律师事务所认为在保险合同签订的整个过程中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内容没有向投保人予以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规定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则则认为死者系非职业疾病死亡律师事务所对死者并不负任何法律赔偿责任该事故亦不属于雇主责任险承保范围另保险条款免责部分也明确对因疾病死亡的情况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另该免责条款涵义清晰明确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强于一般人的法律理解能力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应从宽掌握法院判决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判决认为原被告双方签定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遵照履行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符合两项条件首先被保险人所雇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其次是被保险人根据雇佣合同须付医药费伤亡赔偿费等赔偿责任保险合同除外责任部分明确约定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不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内对此原告是明知的原告所雇员工杨律师死亡是因为在出差期间因旅途疲累受感染而产生疾病所致不是遭受意外也不是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该情形符合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被告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是否应当对死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多少数额也均未经过法定机关确定该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尚未成就被告的答辩意见予以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判决之后双方均未上诉法律分析一被保险人对受害者依法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是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的前提条件我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由此可见被保险人对雇员的死亡或伤害依法负损害赔偿责任是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的前提条件结合本案本案原告实际是对死者是无须承担法律责任的首先在本案诉讼中原告提出疾病死亡属于意外事故这个说法无法成立根据保险原理及法律规定意外事故指指遭受外来性突发性和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实所谓外来的即伤害是由身体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如车祸致死致伤而本案死者是身体的内在原因引起非疾病的涵义自不必解释其次该疾病不属于职业病根据沛县人民医院医务科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注明的死者死亡原因为心原性卒死根据处理办法的规定该疾病不属于职业病范畴事实上本案所涉的死者家属并未在诉讼之前并未向原告提出过索赔要求原告也未对死者家属作出任何赔偿因此根据现行劳动法律规定死者因疾病死亡原告对死者依法无须担任何赔偿责任本起事故不属于雇主责任险承保范围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二受害者向致害者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是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的必要条件责任保险的标的是一种无形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即被保险人对受害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财产保险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无损失保险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缺少这一要件保险人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另责任险不同于其他财产保险在责任保险中保险标的不具有实体性保险人无法采用保险金额的方式来确定保险人不可能确切的知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可能造成损害的大小也不可能约定被保险人造成多大损失就赔偿多少所以在成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只能约定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人在保险限额内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本案原告索赔8万但未提供证据说明8万元的组成及其依据本案原告并未向法庭提供受害人向其提出索赔及自己已作出赔偿的任何证明材料其自身利益并无任何损失保险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另保险人在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对被保险人损失予以补偿是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的限制条件正如本案判决书所述原告是否应当对死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多少数额也均未经过法定机关确定该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尚未成就三保险责任条款与责任免除条款的关系保险责任条款是具体约定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范围即承保范围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指被保险人发损失时免除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保险责任条款与责任免除条款共存于同一份保险合同中是保险行业的通例保险责任条款与责任免除条款的关系常见的有两种一责任免除条款将保险责任条款已承保的风险在一定条件之下予以剔出如车损险中碰撞责任属于车损险保险责任的承保范围但因酒后或无证驾驶导致的碰撞在责任免除部分予以剔除二某些危险本就不属于保险责任条款界定的承保范围但容易与保险责任混淆为避免误会及歧义在责任免除部分再次予以明确排除在本案所涉及的条款中就存在第二种情形所述的情况该条款第一条即为保险责任条款其明确约定凡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佣合同须付医药费伤亡赔偿费工伤休假期间的工资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该责任条款显然不承保职业病以外的疾病导致的损失疾病本也不属于意外事故但为防止投保人误认为疾病属于承保范围雇主责任险第三条规定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二被保险人的员工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而施行接受医疗诊疗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由此可见这种责任免除条款中约定的风险本来就未约定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即使没有责任免除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也是无需承担保险责任的机动车辆赔款计算题1有甲乙两车甲车为载货汽车乙车为小型载客汽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使一名骑自行车的人丙受伤并造成路产管理人丁遭受损失交通事故各参与方的损失分别为甲车车辆损失3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000元乙车车辆损失1万元乙车车上人员重伤一名造成残疾花费医药费2万元残疾赔偿金5万元骑自行车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医疗费用3万元死亡赔偿金1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路产损失5000元甲乙两车均投保了交强险其财产损失医疗费用死亡伤残各赔偿限额分别为2000元10000元11万元请分别计算甲乙两车的交强险赔款一交强险赔款计算I甲车1财产损失赔偿金额受损财产核定金额二乙车辆损失金额路产损失2100005000212500元2000元所以甲车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二2000元其中乙车辆得到的赔偿二10000100002500x20001600元路产管理人得到的赔偿二2500100002500x2000二400元说明路产损失属于非机动车的损失应由交通事故所有机动车参与方共同分摊所以本案例甲车分摊到2500元计算出乙车和路产管理人分别得到的赔偿金额便于进行后续的商业险理算以下计算中相同之处不再赘述2医疗费用赔偿金额医疗费用核定损失金额二20000300002二350008000元所以甲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蜡偿金额二8000元其中乙车人员得到的赔偿200002000015000x80004571元骑自行车人得到的赔偿二150002000015000x80003429元3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金额所以其中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损失金额二500001200002二11000050000甲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金额二5000元乙车人员得到的赔偿二500005000060000x50000二22727元骑自行车人得到的赔偿二600005000060000x5000027273元总计甲车交强险总赔偿金额20008000500006000元2甲车和乙车在行驶中相撞甲车车辆损失5000元车上货物损失10000元乙车车辆损失4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000元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负主要责任免赔率为15承担70的经济损失乙车负次要责任承担30的经济损失免赔率为5试计算1甲乙应承担的经济损失2假设甲乙车都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计算承保甲乙车的保险人应承担的赔款3甲车按新车购置价投保车身险保额10万元乙车按实际价值投保车身险保额20万元此时新车购置价为30万元两车相撞甲车车辆全损失车上货物损失2万元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8万元乙车车辆损失修复费用5万元车上货物损失7万元驾驶员受伤医疗费用3万元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15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负70责任乙车负30责任请问两车保险公司各应赔偿多少赔款v4甲车投保三者险保额10万元乙车投保三者险保额20万元两车相撞甲车车辆损失5万元车上货物损失2万元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8万元乙车车辆全损车上货物损失7万元驾驶员受伤医疗费用3万元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15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负70责任乙车负30责任1请问两车保险公司各应赔偿多少赔款适用人保条款2考虑交强险请问两车保险公司各应赔偿多少赔款适用人保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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