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养老保险制度
一、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档案如何衔接?
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通知》的规定,劳动力流动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 职工在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
2. 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⑴基金转移额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累计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
⑵利息每年按上年个人缴费累计额(本息之和)乘以当年各省(部门)、市发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当年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半息。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个人费额,调出地区(部门)只转本金不计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部门)对职工调转当年个人全年缴费一并计息。
⑶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管理费。
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的计息起始时间,从调出地区(部门)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之日算起。
对至1996年1月1日仍未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地区(部门),职工调出时,其基金转移额为从1996年1月1日起职工(按调出地区(部门)规定的比例)累计个人缴费额(本息之和)。利息按本通知第二条中⑵计算,利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