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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案例分析及仲裁办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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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山下 上传于:2024-04-12
工伤津贴与第三人赔偿能否兼得 案例: 徐某是一名在某机械设备公司的劳务派遣制操作工。2010年3月,徐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部门调解,肇事方赔偿了徐某医药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数10万元人民币。病情稳定后,徐某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为五级伤残。徐某通过侧面了解,如果能够构成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五级伤残还可以享受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于是便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的要求,而派遣公司认为,徐某已经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如果再享受工伤待遇,就等于享受了两份补偿,有失公允。2010年10月,派遣协议到期,机械设备公司决定不再续签。经协商,徐某同意与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以工伤要求派遣公司向其支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而派遣公司则认为,机械设备公司才是实际的用工方,因此,应当由该公司承担伤残津贴及“两金”。 评析: 首先,劳务派遣过程中,由于员工的劳动关系归属于派遣公司,因此派遣公司在员工发生工伤后需承担不可推卸之用人单位主体的责任;其次,无论是实际用工单位还是劳务派遣公司,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对双方权益及对员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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