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社会保险管理
第一节 社会保险缴费的管理
案例1 职工的哪些收入应列入工资总额?
案情介绍
2006年3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在过去4年对9680户次缴费单位进行的专项审项显示,64.54%的被审计单位存在漏逃社会保险费问题。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人员介绍,缴费单位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方法主要是在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上做手脚,有的单位只给部分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而以各种理由不给季节工、外地城镇职工、农民工缴纳保险费,逃避缴费义务;有的单位不按职工实际发生的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基数,奖金、津贴等补助没有列入缴费工资额,致使社会保险缴费大量流失。其中,不按职工人数缴费的单位占22%,不按职工工资总额缴费的单位占78%。针对这一状况,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生了补缴通知书,限期整入补缴。职工的哪些收入应该列入工资总额?
案例分析
根据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200%或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则按60%计入。根据2004年国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瞒报缴费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瞒报工资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有重大违法情节的缴费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案中,瞒报缴费工资或者职工人数的单位要受到相关的处罚。
本案暴露了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征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征缴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拒缴、欠缴社会保险费。一些企业经济效益比较好,但是,就是拒缴、欠缴社会保险费。这同我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式有很大关系。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是缴费而不是纳税,缴费的强制性不高,缺乏具有强制力量的国家法律支持,致使一些企业敢于拒缴、欠缴社会保险费。(2)瞒报、少缴社会保险费。一些企业从表面上看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是,为了达到少缴费的目的,故意少报、瞒报缴费基数,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的流失。(3)侵害部分职工的合法权益。目前,一些企业以所谓的季节工、临时工为名,不为这些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的存在提示政府部门,应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的监督和管理,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国家和职工的利益,而且也是公平税费的体现。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税的开征还存在着许多制度障碍,社会保险资金筹集的方式一旦以税收的形式确定下来,社会保险资金收支的缺口就难以通过不断提高缴费率获得,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定、持续发展将面临较大的挑战。
案例2 企业、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否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税额?
案例介绍
李海,某企业职工。2006年2月,李海发现,该月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643.20元。李海想知道个人所得税缴纳的依据,企业、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否计入个人所得税额?
案例分析
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税额。国家对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四项扣除早有明文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文件的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保险缴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税额,其具体规定如下: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规定,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各个地方规定的法定比例是税前扣除的法定依据。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规定,企业一般按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20%提取;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目前,职工对收入的哪些部分纳入个人收入所得税应税额,哪些部分不纳入应税额,并不十分清楚。这就使一部分职工错误地认为,企业或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也是应该计入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应税额。对于类似的问题,一些企业的财务工作人员也不十分清楚。例如,某企业财务人员将企业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也纳入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应税额,这显然是没有真正领会国家有关政策。
第二节 社会保险参保的管理
案例5 “临时工”能够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吗?
案例介绍
1996年12月,赵丽玲等被北京市某商厦招聘为服务员。2000年3月,赵丽玲等发现,商厦没有为她们缴费社会保险费。她们要求商厦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商厦领导却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赵丽玲等人属于临时工为由,拒绝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赵丽玲等人不服,向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