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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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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瘾 上传于:2024-05-21
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保护 摘要:目前互联网上言论自由的乱用,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信息时代里个人数据的准确使用不仅关系到竞争胜负,而且急需法律规范。本文论述了隐私权的产生、隐私权的含义及其与言论自由的法律适用关系等方面,着重阐述了互联网条件下应规范网络立法,在加强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基础上保障言论自由,并提出相关建议。 网络时代是一个数字时代,在这个时代里取得和运用信息的能力是促进社会进步、保证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已经意识到这一点的人们不会放弃任何一个可以为其创造利润的机会,站在开发和利用信息最前沿的网站经营者们已经把他们的目光转向了在线个人信息,这里可以将此信息称为个人数据。英国1998年《数据保护法》对此作了一个较全面的界定:“个人数据是指有关一个活着的自然人的数据组合,通过这些数据或者这些数据和使用者已经或将要占有的其它信息的结合可以辨识该人,个人数据还包括有关该人的任何观点的表述以及在涉及到该人时数据使用者或任何他人的意图。”个人数据作为自然人所拥有的可以构成对主体识别的一组信息,一旦进入互联网,其利用价值将迅速膨胀。因为就信息的获取、传播、利用而言,网络比任何一种媒介更简便、有效。事实也的确如此, 近日从一份外文杂志上看到这样一则事例:美国的一位著名医生比尤辛克在给一位著名人物婚检过程中,发现其患有梅毒,建议他治愈后再结婚。女方得知此情况后愤然与其分手。此后,该名人向医院投诉说性病属个人隐私,医院不应将其向外人公布。比尤辛克在与好友李佛顿的一次闲聊中讲述了这件事,并说出了该名人的姓名。恰好李佛顿经营着一家不小的网站,拥有自己的个人主页,并经常在上面发表一些令公众感兴趣的信息,他认为这是一份好素材,便将此事在网站的娱乐版发布,引起该地区公众哗然。笔者认为,这虽是一则互联网上的娱乐新闻,却道出了一个极为严肃的法学命题-隐私权保护与网络言论自由的冲突与平衡问题。 一、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的特点 通过上文对传统大众传媒与网络媒介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到网络中言论自由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从民主建设说,互联网中信息的交互性、及时性、全球性,打破了传统大众新闻媒体对权威话语权的垄断。话语权的民众化,使得信息提供者与信息接受者建立在严格限制基础上的关系彻底解体,信息自由传播和自由表达真正得以实现。 2从促进文化传播来说,一方面,网络传播利用互联网这一全球性媒介,极大的节约了传播成本,提高了效率,有利于文化的传播和教育的开展,加速世界范围内人类知识的传递和世界文化的融合和交流。另一方面 ,在网络中,人们充分的传播思想,发表意见,交流心得,展开论辨,也促进了科学的发展和对真理的探索。 3从愉悦人们身心来说,互联网中的言论自由,可以让人们把生活中的不满情绪宣泄出来,缓解人们的压力,减轻痛苦,输导社会矛盾,让人们身心得到愉悦,获得某种趣味和享受。 二、 隐私权的产生与网络保护 隐私权一词最早是由美国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伦于1890年发表的一篇著 名论文《隐私权》中提出的,演变至今,已成为一项公认的独立的人格权。它是指与社会利益、公众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晓或他人不便知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和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或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和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简言之,凡公民个人身体及日常生活中与社会及公众无关的,不违背法律和公共道德而不愿公开的情况,都是隐私。[2]隐私包括三种形态:一是个人信息,如健康状况、财产状况等;二是私人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两性关系等;三是个人领域,即私人空间,如个人居所、日记本、通信(包括电话、电报、信函)、旅客行李等。任何个人隐私本质上都是要保护纯粹个人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情事,且都必须局限在合法的、合乎公众道德准则和社会需要的范围内。 对网络用户而言,隐私权主要体现为决定是否向他人公开个人信息的权利、自己使用或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51条规定:“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 、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它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第54条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这几条规定都科学地概括和规范了言论自由和隐私权保护间的关系。在《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施行)》中也将侵害隐私权作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加以认定,等于间接的保护了公民的隐私权。美国1791年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最早提出“任何一个州都不得侵犯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平等权利”。隐私权可以说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维护他人人格权的法定义务,而言论自由是相对的,因此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前者,禁止言论自由被滥用。换句话说,就是要在尊重对象人格权的基础上使用言论自由,不得以侵害牺牲他人的人格权为代价。禁止采用非法手段获取公民隐私。对于有关隐私权的报道,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即使是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揭露,涉及隐私内容,也应以必要为限,不得随意报道,更不得以伤害被报道对象的人格尊严为目的。这就是涉及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等人格权保护冲突时的一个重要原则-人格尊严原则。即使在强调言论自由是人类重大权利的美国,也认为网络言论活动不应侵犯私人权利和感情。上述事例中网站经营者李佛顿明知是个人隐私而出于盈利的目的,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将该事公布于网站上的做法确实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滥用了其言论自由权,也是目前互联网缺乏有效管理和立法监督的表现。 三、 网络言论自由和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基于以上原则的考虑,笔者提出以下管理方案: 1、 供个人主页服务和BBS的ISP必须由相应的专门人员来监管网络中的言论。这些人 员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的培训和学习。而且ISP还每年必须接受国家相应的审查,以决定他们是否由资格和能力来经营这些业务。 2、 对于在ISP提供的BBS版上发表的言论,ISP有审查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有权删除 那些明显带有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揭露他人隐私的言论,但是删除次序基于对于这些言论的性质能够有确定不一的判断,也就是必须有足够的证据和迹象表明这些言论是侵权的。 3、 美国在《数字化千年之际版权法案》中采取的通知方式可以借鉴和吸收:只要权利 人向ISP发出了通知,告知在这个ISP 所提供的个人主页或者BBS上有侵权信息,ISP得到通知后,如果ISP没有证据表明这个言论没有侵权,那么他必须删除,否则权利人可以控告ISP,但如果被指控方也发出反通知给ISP,担保他的言论并没有侵权,而ISP不能对这些言论是否侵权作出判断,那么ISP不必删除这些言论,而其法律后果由发表言论者本人承担。 4、 ISP对BBS的管理,采取限时循环监管制,因为BBS的特点不可能做到实时处理, 但我们可以限定在一定的时间内,ISP 必须对BBS中言论进行一次审查 并且作出处理,实时删除侵权言论,并且把其余的言论按照不同的可信等级,加以区分。而对个人主页的管理,只要做到第3点就可以了,ISP没有日常检查的义务,法律后果由制作个人主页的本人来承担。 5、 将技术管理法定化,以获得法律的有力保障。把技术管理的内容纳入法律体系中, 为ISP和公民的行为提供确定的法律指向,为ISP的管理提供法律的依据和保障,以减少纠纷。 另外,作为网站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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