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肉搜索”与隐私权的保护
[内容摘要]近年来,“人肉搜索”作为一种在网络世界里,采用网络检索或者网上搜索的方式,获取信息的新型网络搜索工具,逐步走进人们关注的视野。“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的搜索工具,对于我们的影响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具有一定的社会舆论监督意义,能够实现惩恶扬善的社会正义,但其另一方面其通常是一个群体通过搜索针对某个人进行所谓的道德审判,则可能会在无形中侵害个人的隐私以及其他正当权益。因此,本文希望通过探讨“人肉搜索”对隐私权侵害构成及其规制,发挥“人肉搜索”的正面的作用的同时,从而实现公民合法权益现实的意义。
关键词:人肉搜索 隐私权 侵权 法律保护
目录
摘要…………………………………………………………………1
引言…………………………………………………………………2
一、什么是“人肉搜索”…………………………………………2
(一)“人肉搜索”的概念………………………………………2
(二)“人肉搜索”的手段………………………………………2
(三)“人肉搜索”的特点………………………………………2
(四)“人肉搜索”的分类………………………………………2
二、隐私权的概况………………………………………………3
(一)隐私权的概念、内容和特征……………………………3
1、隐私权的概念………………………………………………3
2、隐私权的内容………………………………………………4
3、隐私权的特征………………………………………………5
引 言
人肉搜索在网络世界里扮演的角色主要是人们采用网络检索或者网上搜索的方式获取信息。单纯意义上讲人肉搜索仅仅只是人们可以利用的一种工具,本身并不存在着界定善与恶、丑与美的作用。从另一角度上说人肉搜索既能服务于人民也能给人民带来无尽的伤害。从已经出现的“人肉搜索”实践中可以发现:大多数涉及到被搜索人乃至被搜索人家庭成员的姓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公布于网络,甚至将个人的裸照、性生活、生理缺陷等一般社会观念都不愿意被广为人知的个人信息至于众目睽睽之下。从而可能使当事人在现实生活中遭受无尽的侵扰何折磨甚至会连累家人。
一、什么是“人肉搜索”
(一)“人肉搜索”的概念
一般来讲,广义上的“人肉搜索”泛指一切由信息“征集者”提出问题、信息“应征者”回答问题的信息搜索与提供方式。人们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边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触动万颗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是通过集中网民的力量去搜索信息和资源的一种方式,把从互联网上寻找网页和信息答案变成从网民身上找寻答案。而狭义上的“人肉搜索”是指以网络为平台,以网民为资源,逐渐获取 某个人或某些人信息,然后整理分析这些信息,最后找出这个人并确认某个人信息的过程。
(二)“人肉搜索”的手段
由于“人肉搜索”是通过搜索对象之前上网所留下的痕迹,对其进行查询,或通过网络查找与知晓搜索对象的人,进而找到搜索对象。因此,其常用的手段包括:利用搜索引擎进行搜索;从被搜索的目标对象入手,查其本人及朋友的博客、论坛等寻找线索;利用一些常用及社区类网站搜寻目标对象可能留下的注册痕迹;通过被搜索目标的注册痕迹,查其IP号,锁定目标现实生活中的活动范围,进而确定其真实身份等。
(三)“人肉搜索”的特点
跟传统的搜索引擎相比,“人肉搜索”有其自身的特点:首先,“人肉搜索”是一种智能式搜索具有广泛性。其提供答案并非单纯的网络信息采集方式,而是成百上千具有智慧的网民以自己的只是提供解答。其次,“人肉搜索”可以作为一种自力救济方式。因为“人肉搜索”的广泛性,其可以作为一种一件评价机制。网络中挑战人们道德底线的言行因“人肉搜索”的出现而能够被揭开匿名、虚拟的面纱,使网络言行不当者能在现实社会中接受公众的监督与道德评判,为其言行承担应有的责任。在公权力不够发达或公权力不作为时,公权力救济不必完全排斥自力救济,尤其是在我国案件多、司法资源相对匮乏的背景下,合理限度内的自力救济不仅可以使当事人的合法权予以及时救助,还提高了违法成本和机会成本,节约了稀缺公共资源,达到对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但是,“人肉搜索”也具有一定的盲目性。正是由于回答问题的对象各式各样,各有各的知识面与与性格类型,这就造成回答问题时必然带有一定的非理性的因素。甚至过于情绪化的回答者以相当粗暴的方式去攻击讨论的对象。正如我们所见到的一样,网络上被人肉搜索的当事人身份被“搜索”曝光后,适当的指责是应该的,但失去理智的辱骂已偏离了正当的理性。这种非理性的因素,给被搜索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甚至侵犯了其应有的正当性人身权利。
(四)“人肉搜索”的分类
“人肉搜索”并非法律用语,它实质上是一种资料的搜集方式,因此,以资料为对象,对“人肉搜索”进行分类,似乎更为恰当。广义上可以将“人肉搜索”分为对属事的资料的“搜索”与对属人的资料的“搜索”,前者是指利用网络技术进行的“人找人”的关系型搜索方式;后者是指以网络社区为交流平台,集合广大网络用户的力量,搜索某些任务的个人资料,并将这些个人资料公开化的网络活动。对于后者还可以进行细分,以个人资料是否公开为标准,可分为公开个人资料与隐秘个人资料。
公开个人资料与隐秘个人资料的区分涉及到了公共领域与私人空间的范围问题。网络空间的无限延展性往往导致事件超出“人肉搜索”发起者的控制,对被搜索者而言,往往造成“罚过其责”的后果;对信息发布者和网络服务供应商而言,则有可能构成侵权。因此,应当给人肉搜索划定一条“警戒线”,这条“警戒线”就是私人空间,即法定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人肉搜索”必须止步于此,之后的问题应当诉诸于公力救济。
二、隐私权的概况
(一)隐私权的概念、内容和特征
1、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各国学者都对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关于隐私权的概念,他们的观点也不尽相同。英国的《牛津大辞典》认为:“隐私权是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关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法国大辞典》指出:“隐私权为公民以自己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我国台湾法律对隐私权规定的十分详细和全面,台湾学者吕光认为:“隐私权是对个人私生活的保护,使每个人能够安宁生活,不受干扰,未经本人同意,其与公众无关的私人事务,不得刊布或讨论,其个人姓名、照片、肖像等非事前获得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刊布,尤不得做商业上的用途”。我国大陆学者张新宝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索、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综合上述各国学者对隐私权概念的观点,本人已对隐私权概念有了较为合理的解释,”隐私权是指公民个人所享有的,不被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获悉和个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干涉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
2、隐私权的内容
隐私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
(3)隐私保护权是指隐私权主题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4)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3、隐私权的特征
隐私权的特征包括以下几方面:
隐私权具有人身性
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具有严格的人身性,它产生与存在的依据在于由人的心态而产生的各种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从这个意义上说,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无精神文化活动即无心态,因而无隐私权可言。
隐私权内容的真实性与隐秘性
隐私权是作为一种不愿公开私人领域秘密或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其内容必然具有秘密性。同时,隐私权的内容均为客观存在的事实,也具有客观真实性。
隐私权保护的限制性
隐私权的保护要受到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限制。隐私权本质上是保护纯属个人领域的与公共利益无管的事情,这就意味着任何人对自己隐私权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更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隐私权的保护是受到各个因素限制的。
隐私权的支配性
隐私权是一种支配权,任何人在不违反法律和道德的情况下都可以对此权利在一定程度内自我放弃,也可以允许其他人介入自己的私人领域,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披露自己的隐私,其他任何人或组织无权干涉。
三、人肉搜索侵害隐私权的界定
(一)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界定的原则
从法理上讲,当法律赋予某一主体权利的同时,也就是对他人行为自由的限制。二档社会公众面对一个范围不确定的隐私权时,势必会动辄被诉侵权,其行为也就没有什么自由可言。
本文人肉搜索中涉及的隐私权应为与公共利益没有直接关系且直接关系到人格尊严的个人信息。直接关系到人格尊严的个人信息是指某些个人信息的披露或为人知晓足以对一般社会公众的尊严、社会评价和内心精神造成消极影响。但对于那些与人格尊严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如果它同时又与公共利益有直接关系的话,也不能被视为隐私而纳入到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据此,法律上的隐私在范围上不但不能及于那些与人格尊严没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即使是与人格尊严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只要它又同时与公共利益有直接关系,一般来讲,也不能视为隐私。所以说基于公共利益而进行人肉搜索的行为一般不应该视为侵犯隐私权行为。
我们提倡不要随意将他人的隐私放入网上,这是正确的,但我们应该看到,很多被人肉搜索者是公众人物,其隐私权是有限的,是该让渡于百姓知情权的。以侵犯隐私的角度来研究和讨论“人肉搜索”,只会压抑网络监督和网络舆论。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说“政府因为公权力获得公民个人信息,而又非法买卖、出售,肯定是属于涉罪范畴的。政府部门在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方面,处于强势,因为如果你不提供个人信息,很多部门是不会帮你办事的。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再非法出售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自然要受到处罚。但这个和普通网友的人肉搜索不是一回事,不能简单的等同起来。”
(二)针对人肉搜索中对隐私权侵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