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说明
一、企业基本情况
ABC 有限责任公司。于“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注册登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 0 元; 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 。
经营范围 *##*
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会计报表反映资产总额 元,负债总额 元,所有
者权益合计 元。
二、公司主要会计政策及税收政策
(一) 会计政策
1 、会计制度
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
2、会计年度
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1日至12月31日。
3、记账本位币
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4、计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公司采用权责发生制,以实际成本为计价原则。
5、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采用应付税款法。
(二) 税收政策
1、公司适用的主要税收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人《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税法规章制度-
2、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
费附加、所得税等。
2.1 增值税: 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提供劳务收入 3有的税率计算增值
税额。
2.2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分别按应交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 7% 、5%
计提。
2.3 所得税: 所得税率为应纳税所得额的 25% 。
3、税前扣除
3.1 工资薪金,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
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
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3.2 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包的部分,
准予扣除。
3.3 教育经费: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
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
税年度结转扣除。
3.4 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名的部分,准予扣
除。
3.5 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按照发生
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 收入的 5%ov
3.6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 收入 15%的部
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 折旧政策:企业应当自国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停止使用
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
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
确定,不得变更。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国定资产计算折旧的
最低年限如下:
aa | |
|六名表亲动有的中ATASA | 5 |
3.8 捐赠支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
准予扣除。
39 利息支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非金
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
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3.10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排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掩销年限不
得低于 10 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
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排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
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三、纳税调整事项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经对公司本年收入类调整项目进行审核,未发现公司存在纳税调整事项,核定
此项纳税调整额为 000 元。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经对公司扣除类项目进行审核,核定扣除类项目纳税调整增加额 7.235.13 元。
其中:
1工资薪金支出
公司全年实际计提职工工资薪金总额 190.350.00 元,全年实际支付 190.350.00
元。 公司全年平均从业人数 17 人,人均月收入 933.09 元。故核定此项目纳税调整
增加额为 0.00 元。
2、职工福利费支出
公司本年未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故核定此项目纳税调整额 0.00 元-
3、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公司本年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0.00 元。故核定此项目纳税额 0.00 元。
4、工会经费支出
公司全年发生工会经费 520.0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名的部分,准予扣
除"的规定”,公司全年实际计提职工工资薪金总额 190,350.00 元的 2%的计算的税
前扣除限额为 3.807.00 元; 未超,故核定此项目纳税调整疾 000 元。
5、业务招待费支出
全年实际列支业务招待费 6.367.00 元,均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
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 收入
的59%e"的规定,按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6.367.00元的60%计算的扣除限额为3.820.20
元;而按公司当年销售〔营业) 收入 497,123.31 元计算的税前扣除限额为 2.485.62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