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清算报告】徐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完善并规范注销、变更环节企业所得税清算工作,防止税收流失,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徐州市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徐州市范围内由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一)纳税人终止经营而无恢复经营计划的、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法院申请破产的;
(二)纳税人经营期限届满而停止经营、自动解散的;
(三)纳税人因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强令关闭,而停止生产经营的;
(四)纳税人因发生经营地址或住所迁移等情形,导致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变更,按规定需向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
(五)在应税重组中被取消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资格的;
(六)因其他原因需要解散或注销的。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清算应当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以合法有效的合同、章程为基础,按照公平、合理和保护国家、纳税人、投资者、债权人和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正常汇算清缴和清算期间的确认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缴纳期限的确定:
(一)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前,应依照税法的规定办理月份或者季度预缴,自开始清算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应先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主管税务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清算申报之前不得接受纳税人提出的注销申请。
第五条 清算期间及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缴纳期限的确定。
清算期间是指纳税人自清算开始之日至税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的期间。清算期间视为一个独立纳税年度。纳税人应在清算期间,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缴清所有应纳税款。
第六条 纳税人清算开始之日具体为: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终止经营之日,或者经营地址或住所迁移、改变经济性质决议之日,或者上级公司批准的纳税人解散之日;
(三)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止经营之日;
(四)被行政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开始之日;
(六)其他合理的清算开始之日。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清算期限原则上自清算开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章 清算程序
第八条 为加强税源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清算报告:
(一) 实收资本200万元以上的;
(二)注销前两年年平均销售(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
(三)注销前两年年平均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以上的。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要求纳税人提供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介机构对鉴证文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注销清算期企业帐面未处置资产按公允价明显增值的;
(二)注销清算期企业帐面资产按明显低于公允价处置或销售给关联企业的。
纳税人拒不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清算组织成立之日后15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下列相关资料:
(一)清算申请书及相关文书;
(二)清算联络人员名单;
(三)清算计划书;
(四)欠税报告表(附表一);
(五)企业初始验资报告及资本变更报
告、经营期间企业资产处理(或评估)的原始凭证或证明等材料;
(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获知或收到纳税人清算组织发布公告申报债权通知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向清算组织申报税务债权,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派人员参加清算工作。
第十二条 在纳税人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成立清算组织或者纳税人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而不成立清算组织的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直接进行注销检查。
对企业所得税的注销检查,应当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各类收入确认的时间和金额是否准确;
(二)有无扩大税前扣除项目或提高税前扣除标准的情况;
(三)应付未付款项是否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税务处理;
(四)是否有欠缴税款的情况;
(五)税前扣除需要审批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六)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备案手续;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十三条 纳税人清算结束15日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手续:
(一)清算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二)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表(附表二);
(三)资产盘点表或者财产清单;
(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税收清算报告;
(六)纳税人清算结束尚未处置的资产清单,清算组织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实际征管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及其它资料中的一种以上资料,但税务清算人员必须做出书面说明材料,并加盖县级税务机关公章。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确认清算所得,确定纳税人应缴的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清算所得税缴纳税款。
纳税人(转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的除外)因尚未处置资产较多且处于闲置状态期间,确无能力缴纳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纳税人可以相当于欠缴税款数额的资产申请纳税担保。
主管税务机关有根据地认为清算纳税人有转移、隐匿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资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有清算所得的纳税人清算结束时尚未处置资产的变现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清算结束尚未处置的资产,如股东或股东授权的清算组织委托具有完全民事法律责任的组织或个人保管或处置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待处置资产清单。
对欠缴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指定保管或管理的组织和个人应在资产处置前5日内,将处置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清算后续管理:
(一)企业所得税清算后,对个人投资者分得的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负责代扣代缴。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清算结束后,应按规定的期限督促纳税人结清所有税款。
(三)纳税人结清税款后,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注销清算后,应将有关的注销资料整理归集,按户建立注销档案。
第四章 清算收益的确认
第十八条 纳税人在清算期间的下列收益,应当作为清算收益:
(一)清算期间生产经营所带来的收益;
(二)资产盘盈取得的收益;
(三)资产变现取得的净收益;
(四)无法偿还的债务;
(五)投资收回、股权转让取得的收益;
(六)接受捐赠的资产收益;
(七)其他收益。
第十九条 下列会计科目的余额,应确认为清算收益或税前扣除:
“汇兑损益”科目的余额计入清算收益或税前扣除;
“坏帐准备”科目的余额,应确认为清算收益;
“递延税款”科目的余额,应确认为清算收益或税前扣除;
“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科目的贷方余额,应确认为清算收益;
“应付福利费”科目的贷方余额,应确认为清算收益;
预提但尚未支出的各项费用的余额,应确认为清算收益。
第二十条 纳税人以拥有的资产直接偿还债务或分配给股东,资产进行评估的,增值部分应当计入清算收益。
第五章 清算资产的确认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的清算资产一般是指在清算处置时没有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担保等限制的资产;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资产价值,超过所担保债务的差额部分,仍属于清算资产范围。纳税人的非清算资产非经具备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件证明不予认可。
第二十二条 清算开始日前6个月内,涉及纳税人资产的下列行为无效,应列入清算资产范围:
(一)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的资产;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资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资产;
(四)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资产;
(五)放弃债权的资产。
第二十三条 清算资产原则上以重估价值作为确认清算资产价值的依据,已经处置的资产也可以使用变现价值计价方法。分配给投资者的资产,必须使用重估价值方法。
第二十四条 在清算期间纳税人不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经营活动和清算活动又无正当理由的,如纳税人不提供中介机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拒不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中介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资产变现价值:
(一)存货资产按下列顺序确定资产变现价值:
1、按纳税人清算开始日前三个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税务机关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则上按不低于账面净值(或摊余价值)确定资产变现价值,对房产、土地必须按照重估价值计价。
第六章 清算损失、费用、负债的确认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在清算期间发生财产损失,应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原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列入清算损失。
第二十六条 由于种种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计入清算损失。纳税人发生的下列坏帐损失,不得计入清算损失:
(一)纳税人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
(二)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且破产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负债的部分除外;
(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坏账损失的。
第二十七条 资产变卖所得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净损失,计入清算损失。
第二十八条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小于股权投资成本的差额应确认为清算损失。
第二十九条 其他损失。纳税人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与清算有关的损失,计入清算损失。
第三十条 与清算有关的费用,包括:清算组织组成人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评估费、咨询费;纳税人清算期间的职工生活费;清算期间企业设施和设备维护费用;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管理费用。清算费用据实列支,可以税前扣除。
第三十一条 其他清算费用。纳税人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与清算有关的费用如清算期间生产经营所产生的费用,计入清算费用。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截止清算期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支付、尚未支付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各项补偿金、应缴未缴的各项税款应计入与清算有关的负债。
第七章 清算所得的确认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 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纳税人清算所得的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清算所得=企业全部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者交易价格-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其他所得(或其他收益)
清算期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企业清算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税率
全部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清算期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以前纳税年度未缴企业所得税额+注销当年欠缴企业所得税额。
第三十五条 对处置所得大于处置资产的重估价值的,增加部分应并入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处置所得小于处置资产的重估价值的,减少部分可抵减清算所得,就抵减后的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在经营期间无论采取查帐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清算期间一般采取查帐征收方式清算企业所得税。
税务人员在进行清算或者注销检查时,若发现纳税人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之一,无法进行正常的注销清算的,可根据其销售(营业)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其清算所得不能享受法定减免税照顾。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清算组织、清算人员、未处置财产保管人或管理人在企业所得税清算过程中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有关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侵犯纳税人权益,或者与纳税人勾结,不征或者少征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试行办法中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在内。
第四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由徐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实行。
企业所得税清算纳税人欠税报告表
填报单位(公章): 金额单位:元
税 种税款所属期欠税金额
合 计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由纳税人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填写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附表二:
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纳税人代码: 清算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元
类别序号项 目金 额
全 部 资 产 或 者 收 益
1清算结束时尚未处置资产的重估价值
2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
3财产变现收益
4投资收回、股权转让收益
5清算财产盘盈
6无法偿还的债务收入
7经税务机关确认的财产评估增值额
8接受捐赠的财产收益
9其他收益
10小计(=1+2+3+4+5+6+7+8+9)
清 算 损 失
11盘亏损失
12坏帐损失
13财产变现损失
14投资收回、股权转让损失
15其他损失
16小计(=11+12+13+14+15)
清算 费用
17清算费用
清 算 负 债、
18应付未付职工工资
19应缴社会保险费用
20应缴税金
21有证据表明确应偿付的应付款项、借款
22小计(=18+19+20+21)
所 有 者 权 益
23累计未分配利润
24公益金、公积金
25实缴资本
26小计(=23+24+25)
税 款 计 算
27清算所得(=10-16-17-22-26)
28尚未弥补的亏损
29应纳税所得额(=27-28)
30适用税率
31清算期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9×30)
可供分配剩余财产32可供分配的剩余财产(=29-31)
纳税人(代理人)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填报的,我确认它是真实、可靠、完整的。如有不实,我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受理人:
纳税人(代理人)法定代表或单位负责人(签章):受理章:
纳税人盖章:
年 月 日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由纳税人自注销清算结束后15日内填写并保送主管税务机关,缴清税款后,办理注销手续。
2.清算期间填写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至办理完清算事务之日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清算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类别
行次
项目
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1
资产处置损益(填附表一)
2
负债清偿损益(填附表二)
3
清算费用
4
清算税金及附加
5
其他所得或支出
6
清算所得(1+2-3-4+5)
7
免税收入
8
不征税收入
9
其他免税所得
10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11
应纳税所得额(6-7-8-9-10)
应纳所得税额计算
12
税率(25%)
13
应纳所得税额(11×12)
应补(退)所得税额计算
14
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15
境外应补所得税额
16
境内外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3-14+15)
17
以前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额
18
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16+17)
纳税人盖章:
清算组盖章:
经办人签字: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盖章:
经办人签字及执业证件号码: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
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签字: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一:
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行次
项目
账面
价值
(1)
计税
基础
(2)
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
(3)
资产处置
损益(4)
=(3)-(2)
1
货币资金
2
短期投资*
3
交易性金融资产#
4
应收票据
5
应收账款
6
预付账款
7
应收利息
8
应收股利
9
应收补贴款*
10
其他应收款
11
存货
12
待摊费用*
13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14
其他流动资产
15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6
持有至到期投资#
17
长期应收款#
18
长期股权投资
19
长期债权投资*
20
投资性房地产#
21
固定资产
22
在建工程
23
工程物资
24
固定资产清理
25
生物资产#
26
油气资产#
27
无形资产
28
开发支出#
29
商誉#
30
长期待摊费用
31
其他非流动资产
32
总计
经办人签字: 纳税人盖章:
附表二:
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行次
项目
账面价值
(1)
计税基础
(2)
清偿
金额
(3)
负债清偿
损益(4)
=(2)-(3)
1
短期借款
2
交易性金融负债#
3
应付票据
4
应付账款
5
预收账款
6
应付职工薪酬#
7
应付工资*
8
应付福利费*
9
应交税费
10
应付利息
11
应付股利
12
其他应交款*
13
其他应付款
14
预提费用*
15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16
其他流动负债
17
长期借款
18
应付债券
19
长期应付款
20
专项应付款
21
预计负债#
22
其他非流动负债
23
总计
经办人签字: 纳税人盖章:
附表三:
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类别
行次
项目
金额
剩余财产计算
1
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
2
清算费用
3
职工工资
4
社会保险费用
5
法定补偿金
6
清算税金及附加
7
清算所得税额
8
以前年度欠税额
9
其他债务
10
剩余财产(1-2-…-9)
11
其中:累计盈余公积
12
累计未分配利润
剩余财产分配
股东名称
持有清算企业权益性投资比例(%)
投资额
分配的财产金额
其中:确认为股息金额
13
(1)
14
(2)
15
(3)
16
…
17
…
经办人签字: 纳税人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
二、填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填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清算期间”:填报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的期间。
2.“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3.“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行次说明
1.第1行“资产处置损益”: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扣除其计税基础后确认的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金额。本行通过附表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计算填报。
2.第2行“负债清偿损益”:填报纳税人全部负债按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后确认的负债清偿所得或损失金额。本行通过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计算填报。
3.第3行“清算费用”: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与清算业务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报酬,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的评估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以及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4.第4行“清算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5.第5行“其他所得或支出”: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其他所得或发生的其他支出。其中,其他支出以“-”号(负数)填列。
6.第6行“清算所得”: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其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
7.第7行“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按税收规定免税收入。
8.第8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按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
9.第9行“其他免税所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按税收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第10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纳税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11.第11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6-7-8-9-10行。本行按照上述顺序计算结果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
12.第12行“税率”: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25%。
13.第13行“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1×12行。
14.第14行“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准予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15.第15行“境外应补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在清算期间发生的境外所得应在境内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16.第16行“境内外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3-14+15行。
17.第17行“以前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因以前纳税年度损益调整、汇算清缴多缴、欠税等在清算期间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其中,应退企业所得税额以“-”号(负数)填列。
18.第18行“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金额=本表第16+17行。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1.第1行=附表一第32行“资产处置损益(4)”列的总计数。
2.第2行=附表二第23行“负债清偿损益(4)”列的总计数。
3.第6行=本表第1+2-3-4+5行。
4.第11行=本表第6-7-8-9-10行。
5.第13行=本表第11×12行。
6.第16行=本表第13-14+15行。
7.第18行=本表第16+17行。
附表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
二、填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填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标有*行次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标有#行次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其他行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均填报。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以外的纳税人,按照本表的行次内容根据其资产情况分析填报。
2.“账面价值(1)”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金额。
3.“计税基础(2)”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资产计税基础的金额,即取得资产时确定的计税基础减除在清算开始日以前纳税年度内按照税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折旧、摊销、准备金等的余额。
4.“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各项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的金额。
5.“资产处置损益(4)”列:填报纳税人各项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其计税基础的余额。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1.“资产处置损益(4)”列=本表“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计税基础(2)”列
2.第32行“账面价值(1)”列总计=本表“账面价值(1)”列第1+…+31行总计。
3.第32行“计税基础(2)”列总计=本表“计税基础(2)”列第1+…+31行总计。
4.第32 行“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