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清算报告】徐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完善并规范注销、变更环节企业所得税清算工作,防止税收流失,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徐州市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徐州市范围内由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一)纳税人终止经营而无恢复经营计划的、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法院申请破产的;
(二)纳税人经营期限届满而停止经营、自动解散的;
(三)纳税人因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强令关闭,而停止生产经营的;
(四)纳税人因发生经营地址或住所迁移等情形,导致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变更,按规定需向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
(五)在应税重组中被取消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资格的;
(六)因其他原因需要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