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 6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
规定,现就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
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
缴纳税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
规定加收洁纳金。
二、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OO九年十二月四日
信息公开选项: 依申请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12月10日封发
校对: 所得税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