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成本与土地增值税清算
发企业开发用地如果不是净地出让,即开发企业必须对原住户或原住企业进行拆迁安置,则存在回迁安置和异地安置两种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回迁安置和异地安置均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纳税人涉及支付或收到补差价款,应同时增减拆迁补偿费。
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因此,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首先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其用于回迁安置和异地安置的房产视同销售,同时允许开发企业按房产视同销售收入等额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