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制度论文摘要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是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一种内部股权转让行为上世纪年代被引进我国资本市场本文首先介绍了公司股票回购制度的概况并对该项制度进行利弊评析然后在介绍分析境外若干个国家或地区有关股票回购市场准入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剖析了我国股票回购的发展及立法现状本文就其现有的立法缺陷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完善对策使我国的证券市场运营更加规范论文关键词利益相关者股票回购公司法一公司股票回购制度的概况一股票回购的概念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用作库藏股保留股票回购是上市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一种行为是调整公司资本结构以及调整市场上股票流通量的一种方式对股东公司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二股票回购立法规制的必要性从各国公司股票回购立法的历史轨迹来看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普遍经历了从法无明文规定到例外允许法律规范也由判例或简单的概括性规定到详细的规定在我国股票回购是一新的发展事物因此相关方面的立法规制还不够完善针对我国股票回购的立法现状所存在的问题我国需要加大力度对股票回购的立法加以完善在我国股票回购是在股权分置改革的背景下为了解决国有股比例过大和内部人控制等股权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于世纪年代而引入的年月证监会向社会公开征集有关股票回购的办法试图以此来解决股权分置陷入的困境年月日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给上市公司的股票回购提供了相应的行为准则公司法对此也进行了修订为股票回购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股票回购作为一种调整公司股权结构和资本结构的资本运作方式对我国上市公司有着特殊的意义完善股票回购的立法规制能够为中国上市公司和股票市场所特有的问题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上市公司在股票回购过程中也存在着各种问题如上市公司股票回购使得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股份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会产生关联交易中小股东利益会受到损害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完善股票回购的立法规制成为必需以此来解决现实中所存在的问题二我国公司股票回购的发展及现行的立法评析一股票回购在我国发展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计划经济占据着主导地位企业的形式几乎是国有企业较少存在股份制公司这一主体形式因此也不会存在股票回购这一现象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制度的实施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方式不断得到提升为了顺应经济发展的趋势我国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革与此相伴随的证券市场规模也不断扩大针对证券市场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新事物我国的法律也作了相关的规定特别针对股票回购的问题我国的上市公司股票回购最早始于年即大豫园通过协议回购小豫园所有股票的事件年陆家嘴协议回购国有股后增发股年厦门国贸回购减资案年云天化与申能股份部分国有股的成功回购这在当年成为证券市场的一个亮点之后由于公司法的限定长期的市场熊市现金的匮乏股票回购又开始没落年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的驱动下加上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和公司法相应内容的修改使得股票回购又得到了发展邯钢股份成为流通股回购第一家继而又多了很多股票回购的案例这一资本运作方式在我国越来越良好的政策环境中得到了发展二对我国公司股票回购立法缺陷之检视从上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有关股票回购的规定都只是一般原则性的条款规定比较笼统概括可操作性不强相关配套的法规实施细则或具体的操作办法并未出台面对当前已经出现的股票回购个案法规建设显得有些滞后对于股票回购的适用范围限制得过于严格有悖于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并且也限制了上市公司的发展空间对于其中的一些定义也规定得较为含糊这样会助长规避法律的行为产生使规定形同虚设如果不对该制度进行系统的规范其制度本身的弊端也会逐渐显现反而可能成为我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障碍因此为适应我国资本市场的现实需要扫除股票回购的法律障碍为公司的迅速发展以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这一目的的顺利实现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的股票回购法律制度三完善我国公司股票回购立法的若干建议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现代企业的基本特点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投资者享有所有权而经营者享有经营权因此经营者对经营信息的取得具有一定的优势经营者若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就有可能歪曲披露或者不披露相关的信息如果公司治理不完善就有可能在股票回购中出现内幕交易因此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环节二加强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由于资本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中小股东对信息的掌握处于劣势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又居于少数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信息和利益的不对称中小股东只能被动的接受股票回购方案因此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来确保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一是完善股份回购信息披露制度各利益主体相对公平掌握信息资源二是异议股东请求权的利益补偿措施三是对股票回购方案的表决权进行重新设计既要在一股一权的原则下达到法定通过数又要中小股东的多数的同意至少三分之二并且上市公司的关联股东应遵守回避制度由非关联股东对股票回购事项进行独立表决此外上市公司在回购股票时最好采用要约方式进行因为这样更能突出平等性不会偏袒于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对于回购的价格应该根据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市价和业绩状况来进行确定通过确定合理的价格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至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应规定在进行回购前公司需先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公司可以用为债权人提供担保或提高利息率的方式以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或者让债权人全程参与回购计划的制定及其一票否决权三明确适用条件首先从实施股本回购的外部环境看必须是公司股价比较低时才可以进行回购如果资本市场比较活跃公司股票的定位比较合理甚至高估上市公司就丧失了回购自身股票的热情其次上市公司必须有足够的现金或现金流良好拥有大量闲置的现金或现金流使得公司回购股票不至于影响到公司自身的正常运营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还可以明确如下条件中小股东如果反对股票回购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反对该事项股东可表明请求收买其股票的意思股东大会决议时对该议案投票反对同时对于不同回购目的的回购行为也应该对其规定不同的条件在实际运用中就应该制定实施细则从公司的财务报表来观察公司是否具备股票回购的条件四完善公司法关于股票回购的相关规定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完善措施外我国的公司法规定还可以从股票回购的方式价格资金来源以及适用对象加以完善具体如下股票回购的方式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列举的股份回购方式应进一步具体明确如协议回购方式对非流通股的回购是非常适合的股票回购的价格由于我国存在国有股和流通股且实行双轨制因此二者的回购价格确定应该区别开来对于国有股股份回购的价格的基准应是每股的内在价值国有股的内在值等于国有股每股净资产值加上溢价对于流通股而言回购价格的确定一般以一定倍数的市盈率市盈率指在一个考察期通常为个月的时间内股票的价格和每股收益的比例为标准或以市价一定时期内的平均价或最高价为标准股票回购的适用对象我国当前的股票回购并未将子公司纳入管理因此我国公司法应规定子公司取得母公司的股份时也应该同样适用股票回购的限制条件四结语股票回购制度产生于成熟的资本市场为公司调整资金结构以及完善公司运营方式提供了一个新的发展方向随着我国证券金融市场欣欣向荣的发展股票回购越来越受到中国公司的追捧其对防止公司内幕交易防止恶意收购以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具有积极的作用基于此方面的考虑再纵观中国现今法律对股票回购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对于股票回购的法律保障还不是很健全难以发挥该项制度应有的潜力因此对于该项制度还应该更具体地予以完善细化价格确定的方法完善回购的程序加强信息披露从而消除一些不公平的现象发生对于购回的股票应该以库存股的形式存在还是以其他形式存在这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起码要在完善传统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尽管要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会与相关的原则相矛盾比如资本三原则禁止抽逃资金规则但是一套完善的制度应该是从整体上去考量的应该能够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经济基础的不断发展来完善法律这一上层建筑使中国的证券市场能够更健康稳健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