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再生育申请表
再生育证编号:
申请人基 本情 况
男
姓 名
户 口性 质
身 份证 号
女
男
户籍地
现 居住 地
女
男
工作单位 及
职 业
联 系电 话
女
男方婚姻状况
初 婚 年 月 日
女方婚姻状况
初 婚 年 月 日
□离婚 / □丧偶 年 月 日
□离婚 / □丧偶 年 月 日
□再婚 / □复婚 年 月 日
□再婚 / □复婚 年 月 日
男方生育收养情况
出生年月
性别
抚 养关 系
备注
女方生育收养情况
出生年月
性别
抚 养关 系
备注
申请理由及申请人承 诺
申请理由:我们符合第 种情况,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4、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5、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
7、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8、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9、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连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提供材料:见《申请再生育审批(特批)提供证明材料清单》(附后)
我们郑重承诺:本表所填内容与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没有隐瞒,无弃婴、溺婴和非法收养子女,无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否则,由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夫妻签名(手印): 年 月 日
村(居)
委会核
实意见
(章)
负责人: 计生服务员: 年 月 日
说明:此表由申请人夫妻如实填写,空白处视为“无”。一式二份,县、乡镇(街道)各存一份。
夫妻特殊情况生育申请表
再生育证编号:
申请人基 本情 况
男
姓 名
户 口性 质
身 份证 号
女
男
户籍地
现 居住 地
女
男
工作单位 及
职 业
联 系电 话
女
男方婚姻状况
初 婚 年 月 日
女方婚姻状况
初 婚 年 月 日
□离婚 / □丧偶 年 月 日
□离婚 / □丧偶 年 月 日
□再婚 / □复婚 年 月 日
□再婚 / □复婚 年 月 日
□离婚 / □丧偶 年 月 日
□离婚 / □丧偶 年 月 日
□再婚 / □复婚 年 月 日
□再婚 / □复婚 年 月 日
男方生育收养情况
出生年月
性别
抚 养关 系
备注
女方生育收养情况
出生年月
性别
抚 养关 系
备注
申请理由及申请人承 诺
申请理由:我们符合第 种情况,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1、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2、再婚前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
3、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
4、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丧偶,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5、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双胞胎,两个子女都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6、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再婚后现家庭有一个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