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 xxx 县支行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
头认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信息公开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
秘密法》 《以下简称《保密法》) 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
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 (2016) 80 号,以下简
称《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
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报、通知、议案、报告、请示、
批复、意见、函等。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
审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按照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
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四条 ”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一) 主动公开。根据《条例》第九条规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
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
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
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 依申请公开。除《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
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涉及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
资料、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
见等行政决策过程未定事项、行政机关内部事项的公文,应确定为“依申
请公开”,依申请公开其他相关规定按照《条例》二十至二十八条执行。
《三) 不予公开。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
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
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
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
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
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