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 xxx 县支行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
头认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信息公开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
秘密法》 《以下简称《保密法》) 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
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 (2016) 80 号,以下简
称《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
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报、通知、议案、报告、请示、
批复、意见、函等。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
审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按照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
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四条 ”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一) 主动公开。根据《条例》第九条规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
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
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