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是地方政府的执行动力不足。 土地增值税的严格征收,对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优化地方财政收入结构具有积极作用。但对开发商大量征收土地增值税,势必会降低地方在房地产开发上的投资引入,进而影响地方的经济增长。根据现有税收体制,土地增值税清算所得只有50%留给地方,使得地方政府不愿“舍大求小”,在清算政策执行上显得动力不足,难以形成好的执法环境。二是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较为复杂。清算工作涉及复杂的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等。再加上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周期一般较长,投资活动比较复杂,如果是滚动开发的房地产企业,对其进行查账核算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基层税务部门要按通知要求做到“每项目必清算”确有难度。三是项目运作制增加了清算的难度。一些房产项目原属合作开发,房产公司也系临时组建,企业账目较为乱,不少项目建成后公司立即注销,投资者分钱走人,现在回头要求其清算补交税款,不仅征管成本较高,而且因为历时较久,个别投资商的经济状況发生变化,要完全追缴到位也显得困难重重。四是中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