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
动
合
同
书
姓 名:
甲方: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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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劳动合同类型和期限
本合同的类型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有效期为: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试用期),乙方必须按指定日期到岗。
第二条 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1、乙方在甲方担任 职务。
2、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其工作报酬,乙方对此完全接受:
3、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第三条 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2、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3、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乙方应当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第四条 工作时间和休假
乙方所在岗位工作时间具体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具体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为准。
具体工作时间可由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甲方规章制度予以安排。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
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或节假日加班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安排;甲方按规定给予补休或者由乙方申请轮休以保证乙方的合法权益。
工作报酬、保险及福利待遇
1、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工资总额为: 元(其中试用工资
为: 元)。
其工资组成是:基本岗位工资 元,绩效工资 元。绩效工资组成见公司薪酬制度。
2、甲方每月10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3、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4、乙方在甲方享受的其他福利待遇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5、甲方应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和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六条 奖罚制度
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可按甲方的有关规定对乙方给予奖励和处罚。
第七条 知识产权及保密条款
1、乙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同时签订《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并履行该协议所确定的义务。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规定,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利益不受侵犯。
3、乙方在离开甲方后,必须按照《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的规定,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并不得非法侵占甲方的知识产权或利用在甲方工作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从事有损甲方利益的各种营利活动。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1、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所对应的相关条款自动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3、在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或者到期终止。
4、乙方如在合同期间要求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解除。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5、甲方单位被撤消,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6、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7、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
(1)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他单位处分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的,如:拒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和劳动管理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 1000 元(含)以上经济损失或者损害甲方声誉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5)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三十天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
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9、甲方濒临破产进行依法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
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1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因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3)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