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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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乖張 上传于:2024-06-0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四条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规定;   (二)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   (三)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基础上,与环境风险分析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   (四)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   (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足本地区、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   (八)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按照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国家法定节假日、国家重大活动期间的环境应急预案。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者现场指挥机构、环境应急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者解除程序、预警相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程序和措施;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等;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解释、修订情况和实施日期等;   (九)附件,包括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标准化格式文本、工作流程图、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   第七条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   对环境风险种类较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突发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综合环境应急预案。综合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件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内容。   对某一种类的环境风险,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编制相应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件特征、主要污染物种类、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预案。现场处置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件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之间应当相互协调,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有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前编制临时环境应急预案。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中除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的概况、周边环境状况、环境敏感点等;   (二)本单位的环境危险源情况分析,主要包括环境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三)应急物资储备情况,针对单位危险源数量和性质应储备的应急物资品名和基本储量等。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组织专门力量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并充分征求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环境应急预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编制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第三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评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评估小组对本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草案进行评估。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相关行业协会和重点风险源单位代表以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评估小组对本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估。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应急管理人员、相关行业协会、相邻重点风险源单位代表、周边社区(乡、镇)代表以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   第十四条  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应当重点评估环境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内容格式的规范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以及与其他相关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草案进行修改。 第四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45日内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的临时环境应急预案,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三个工作日前报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报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环境应急预案评估意见;   (三)环境应急预案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十七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60日内,对报送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规定并通过评估小组评估的,予以备案并出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不予备案并复函说明理由,由申请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纠正后重新报送备案。   第十八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的格式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 第五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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