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保险
大病医疗保险是为保障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需求而建立的专项医疗
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年度内累计
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4 万元) 的医疗费用〈不含应
自付费用》。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每年每人向市、区社会保
险局缴纳 48 元大病医疗保险费,在发生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
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由社会保险部门按: 0一4 万元以下报销 85%,4 万元一8
万元以下报销 90%,8 万元以上报销 958%。每一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
为人民币 15 万元。
一、概念:
单位参加大病医疗保险需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
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95 年第6
号) 及相关的文件。本规定是保正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患大病时得到基本
医疗。
二、参保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和区县地方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
炎) 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三、缴费标准及缴费时间:
1 .单位(不含处商投资企业) 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 %,
按单位在职职工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