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
处理意见的
通知
国税函[2010]139 号
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更好地贯彻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但格认定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总局明确了认定办法若干条款的处理意见,现通知如下,
请遵照执行。
、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疾、积查查补销售闫、纳税
评估调整销售额、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舍额和免税销售额。 稿查查补销售客和纳税评估调整
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届期销售额。
、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
售收入的月份。
、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四、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二) 款所称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
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五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 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
税人: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六、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申报期,是指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