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公益诉讼下强制拆除行为的检察监督一问题的提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和新行政诉讼法的施行都明确指出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监督的方式包括抗诉督促起诉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至此行政检察监督作为一项制度被确立而强制拆除行为作为行政强制执行中典型的行为检察院对此进行检察监督具有现实上的可行性与优越性一调研情况年月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广东等个省区市就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公益诉讼试点从此确立人民检察院能够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这也是检察院作为监督机关实施行政检察监督的开始本文以西安市区人民检察院为调研对象对检察机关的行政检察监督工作进行实地调研在调研中发现区人民检察院在调查观光农业园的环评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观光农业园中违建变相占用土地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造成国家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检察院作为监督机关对此有权进行行政检察监督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但是在这一类案件中责任主体的认定行政检察监督权授权不充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