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汇总
第一部分 汇算清缴提示事项
一、纳税申报时限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年度纳税申报报送资料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汇算清缴期内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备案相关资料;
(六)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
(七)非金融企业因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八)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