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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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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必讨好 上传于:2024-06-22
中国网络大学 Chinese Network University 实习总结报告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分析 院系名称: 网络学院 专 业: 专业名称 学生姓名: 学生姓名 学 号: 20200101 指导老师: 指导教师 中国网络大学教务处制 202X年03月16日 在法院实习期间,我对民间借贷纠纷充满了好奇,在立案庭制作电子卷宗和上案号的过程中也看过无数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方面的案例。它们标的额忽高忽低,低的仅仅几千高的高达百万千万以上。所以我也专门研究了这方面的一些问题,有了一些初步的思考。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由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民间资本流通趋向频繁化、多样化,借贷纠纷引发的民事诉讼也越来越多。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的民间融资活动,对激活民间资金、促进民间经济发展、改善民间生产生活难题等方面,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它作为民间融资的一种重要形式,在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太完善的今天,尤其是在目前银行贷款受限的情况下,对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现状分析 在近几年的审判实践中发现,易产生纠纷的民间借贷大多存在如下的问题:   (一)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1、借贷主体的构成上。有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互不相识,通过中间人介绍借款,出借人一般出于牟利的心理,这类民间借贷中很多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比如有的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有的甚至就是高利贷。   2、不规范的借款形式。一般具有不规范性。通常只是简单的借据,只有借款人和借款金额,或者是连借据也没有,只能提供见证人。这种情况多属于人情借贷,大多不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只是草草几笔,写的非常简单。   3、在借款的约定上,存在借款合同要件的缺失。或者没有利息的约定,或者对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没有进行约定。   4、在借贷的担保方式上一般都约定不明确。民间借贷的担保最常见的有两种,即保证和抵押,当事人一般将其作为借据中的一项条款来处理,但借贷的双方在有保证人保证时往往只让保证人签个字,也不注明是保证人,为以后出现纠纷法院处理时确定不了是保证人还是见证人埋下隐患。另外在约定抵押时,机动车抵押和房屋抵押又占多数,但这两种抵押却很少有人进行抵押登记,以致在出现纠纷时,当事人自己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5、 忽视诉讼时效的规定,常常导致纠纷发生时,权益难以得到有效地维护。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容易产生误区的几个问题   针对上述情况,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我认为应注意如下问题:   (一)从借贷的主体、借贷的目的上确认借贷关系是否合法   我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发现,由于国家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干预较少,法官在审判中往往只沿袭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对借贷关系怎样保护的思路,尤其是在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没有争议的时候,存在“就事论事”的审理习惯,而对借贷的合法性存在忽视的问题,容易造成纵容违法犯罪行为的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合法,还要求借贷双方的所谓“权益”那么岂不是法律上的缘木求鱼么?   所以我认为,在具体审查借贷关系时应当首先从以下两个方面审查借贷是否合法:   首先,借贷主体的关系。法官对二者关系的查明有助于对双方借贷的真实目的形成心证,以排除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比如,故意与亲属串通的为逃避债务的假借贷。   其次,借贷的目的方面。主要是审查出借人是否知道借款人的借款目的、用途及借、贷双方是否恶意串通。法官对这一项的查明不能仅限于出借人承认与否,而应结合案件的其他情况予以综合认定,包括对当事人间的关系,日常生活情况,彼此接触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以确认出借人借出款项的真实目的。因此,即使当事人对借贷无争议,法官也不能保护他们之间的借贷关系。例如,现实生活存在的高利贷问题等。   (二)对因约定或借贷关系证据存在瑕疵的审理问题   有些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在适用证据规则上,常常忽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同时仍较多地发生片面认定证据的现象。如有些案件中,未能正确区分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之间证明力大小的差别,有时仅凭被告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就确认被告主张的还款事实成立;还有的对于形式要件有瑕疵的“欠条”或“收条”等,未能综合其他证据就草率认定存在借贷关系,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因此,我认为针对现实生活中,由于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多有亲属关系或同事、同乡、同学等社会关系,在借贷形式上表现出简单和随意性,不签订书面协议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的情形较多。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应当特别注意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我国《证据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方对双方之间存在的借贷关系、借贷内容,以及出借方已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负有举证责任,而借款人则对于其已履行还款义务负有举证责任。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此,在民间借贷中,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从借贷合同规定的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期限起算,另一种是没有约定清偿债务期限的,则应当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对于上述两种情况,目前并没有产生任何歧义。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例外情形,即在有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已超过诉讼时效,但债务人在诉讼中并未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官应居中裁判的要求,不应以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四)关于借贷担保的问题。   1、保证担保及责任。对保证担保,书面借据中明确注明保证人且有保证人签字的,保证人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如果仅有签字,签字人是借款的保证人还是仅起介绍联系的中间人,这就需要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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