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保密协议
甲方(单位):
乙方(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甲乙双方权利、维护甲方的公司秘密,明确双方的责任,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现聘用乙方为公司员工,乙方无论是在职工作还是离开甲方,均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及甲方保密制度的一切规定,保守甲方秘密,不损害甲方利益和不以甲方秘密谋取私利。
二、甲方有权单方确认与甲方经营和科研开发有关的未向社会公开或只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信息、经验、技术、资料等为公司秘密。
三、本协议所指的公司秘密包括公司未对外公开或只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专有技术、会议纪要、公司发展计划、资本运作情况、新产品开发情况、技术方案、电路设计、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处理流程与结构设计、研究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实验之结果、计算机程序代码、数据库、技术文档、机关电函、样机、样品、商业秘密、财务数据、采购信息、客户名单、规章制度、人事档案等所有内部资料,以及其它列入甲方保密制度文件《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保密事项》的秘密事项。
四、乙方应对保守甲方公司秘密负有绝对的义务,并遵守下列各项:
1.乙方不得将甲方公司秘密透露给第三方;确实因业务需要,需将甲方公司秘密介绍给第三方时,须事先征得甲方的许可。
2.不得利用甲方公司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将甲方秘密作为讲学、授课案例。
3.不得与他人串通为谋取利益而使甲方遭受损失。
4.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与甲方业务无关的活动。
5.对于甲方要求返回的资料,在服务结束后乙方应如数返回,未经允许,不得复印或复制。
6.不得因自己的行为而使甲方遭受损失或声誉上遭受诋毁。
7.主动防止泄露甲方公司秘密,如发生公司秘密泄露,应立即告诉甲方,并采取补救措施。
8.不得以甲方公司秘密作为谋职手段和发展途径。
9.事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利用甲方公司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
10.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不从事第二职业。特别地,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它企业、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经理、监事、职员、代理人、顾问等。
11.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在离职后两年内负有不可泄露长城公司任何商业秘密资料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