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和公众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和环境保护验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后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英文名称第四条国家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管理第五条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和环境保护验收的单位应配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第六条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共同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第二章考试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次第八条环保总局组织成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等工作环保总局组织专家对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进行初审统筹规划培训工作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第九条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环保总局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第十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见附件下同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年二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年三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年四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年第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环保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第三章登记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登记有效期为年有效期满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再次登记第十三条环保总局或其委托机构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机构人事部对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登记和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十四条办理登记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二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再次登记者还应提供相应专业类别的继续教育或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第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经登记人员的情况第四章职责第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第十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可主持进行下列工作一环境影响评价二环境影响后评价三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四环境保护验收第十八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在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中以该单位的名义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业务第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在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业务时应为委托人保守商务秘密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对其主持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的技术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当不断更新知识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职务第二十三条在全国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并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四条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文件种类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由环保总局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登记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