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 市 区 街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个月。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条: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整(: )。
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 付 。
(二)押金:人民币 元整(: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四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由甲方支付水费、电费、燃气等费用。
第五条: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长春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2、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2、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3、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