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房屋所在在地:
双方按有关政策规定精神,协商议定事项如下:
一、乙方应依约按期向甲方交付租金,不得拒交或拖欠。
二、甲方在租期内,除政府另有规定外,不得加租,并不得收
取押金或其他额外费用。
三、乙方不得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以及
在本系统内调剂使用或以房入股。联营人牟利。也不得利用承租的房
屋进行非法活动,或累计六个月不交租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租
赁合同,收回房屋。
四、甲方负责维修保养房屋,确保住用安全。甲方对出租房
屋,确实无力修缮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另签协议书进
行和修,乙方付出的修缮费用可报抵房租〈甲方须到房管机关纳税
费) 或由甲方分期偿还。
五、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因业务或
其他原因需要拆改、添建或改装门面、室内装饰等,应事先征得甲
方同意,议定今后处理办法,并另签协议〈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报
房管部门备案) 。
六、甲乙双方如共同使用房屋及其设备,应当本着互谅互让昭
顾公共利益。
七、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一方如因特殊情况
中止合同时,应提前三个月征得对方同意,并商定补偿损失之费
用。
八、租期届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继续出租或出卖,乙方有优
先权,但须另订租赁合同,方能生效。
九、房地产各项税金由甲方负责。租赁手续费由出租人承担。
十、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