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交割监管合同
甲方(出卖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
丙方(监管人):
法定代表人:
为保障甲、乙双方房地产交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丙方对甲、乙双方买卖的房地产交割进行监管,三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甲、乙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买卖的房地产坐落于 ,房地产权证书编号: ,房地产转让价款人民币(大写) (¥ 元)。
甲方已经以该房地产向 (抵押权人)设定了抵押权,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人民币(大写) (¥ 元)。
乙方购买该房地产的价款中,向 申请贷款总额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申请商业性贷款人民币(大写) (¥ 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民币(大写) (¥ 元)。
甲、乙双方授权丙方对下列行为进行监管:
甲、乙双方房地产买卖的转移登记及房价款支付;
甲、乙双方因房地产买卖、抵押应当交纳的有关税、费;
乙方以该房地产设定抵押权;
甲方申请注销该房地产已设定的抵押权;
甲方提前归还商业性贷款和(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甲、乙双方授权丙方监管的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甲方支付的监管价款人民币(大写) (¥ 元);乙方支付的监管价款人民币(大写) (¥ 元)。监管价款明细详见补充条款。
甲、乙双方实际支付费用有增加的,双方同意在丙方规定期限内解交监管帐户。
本合同第四条甲、乙双方约定的监管价款中,甲、乙双方同意在规定期限内将应承担的价款解交丙方设立的以下监管帐户:
收款人名称: 。
收款帐户: 。
开户银行: (银行)。
甲、乙双方应当在以下规定的期限内将应当承担的监管价款解交丙方设立的监管帐户:
年 月 日前甲方将人民币(大写) (¥ 元)解交监管帐户;
年 月 日前乙方将人民币(大写) (¥ 元)解交监管帐户;
乙方向 (银行)申请的商业性贷款人民币(大写) (¥ 元)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民币(大写) (¥ 元)授权 (银行)划入丙方设立的监管帐户。
甲方确认应收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 元),应收价款的收款帐户如下:
收款人名称: 。
收款帐户: 。
开户银行: (银行)。
甲、乙双方均不可撤销地授权丙方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监管行为完成后对监管价款进行结算。甲方已设定抵押权,丙方在甲方确认的应收价款中扣除甲方提前归还商业银行贷款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等费用后将余款划转至本合同第七条甲方确认的收款账户。 九、 甲方同意授权丙方向甲方贷款银行 (银行)申请提前还款,确认提前还款的计算日为 年 月 日。
甲、乙双方同意因本合同约定的房地产买卖的转移登记以及与此相关的抵押权的设定、注销,在房地产登记机构作出不予登记决定时,乙方授权丙方直接将监管帐户中收到的乙方商业性贷款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退还 (银行),贷款和还款期间产生的利息授权丙方依据 (银行)的通知在乙方解交监管帐户的其他款项中直接抵扣,丙方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丙方有权中止本合同的执行并通知甲、乙双方,由此引起的纠纷与丙方无关:
甲、乙双方未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将监管价款解交监管帐户的;
乙方贷款申请未获贷款银行批准或者批准贷款额低于申请额,且乙方未在买卖合同约定期限内以现金补足的;
甲方或乙方委托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代办的有关手续所需资料不全的;
本合同第3条第(1)项中的房地产转移登记和第(3)项至第(5)项行为不被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或者商业银行同意的;
其他造成丙方不能有效实施监管的情形。
发生本合同第十一条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当在接到丙方通知之日起 日内协商一致并经丙方同意后可以另行签订监管合同的补充协议;未达成一致的,经丙方同意后甲、乙双方约定解除监管合同,乙方商业性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授权丙方退还 (银行),余款由丙方退还乙方。丙方将监管价款处理结束后,本监管合同终止。
甲、乙双方约定解除本合同第一条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