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出租方愿意将房产出租,承租方已看过出租方的房产并且自愿承租,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出租方保证房产产权清楚,必须向承租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和身份证,水表: 、电表: 、天然气: ,房产用途: 。
二、房产位置 , 室 厅,面积: 。
三、租赁期共 个月,从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四、月租金(大写) 元整,每次交 个月租金,每次租金提前 天交清,交租地点 ,租赁期间房产税、土地使用费由出租房负责。每月的物业管理费、水费、天然气费、电费、暖气费、卫生费、有线电视费由承租方承担。
五、签订本合同时,承租方及时向出租方交租房押金 元整。合同终止承租方已交清租金及其它费用迁出时,出租方应将押金退回给承租方。如承租方违约造成出租方的经济损失,出租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承租方如对房屋和设施故意或过失毁坏,必须负责修缮或赔偿经济损失。
六、租赁期间,如出租方确需收回自用,必须提前壹个月通知承租方,并退回押金,另补偿承租方迁让的损失,补偿标准为:□1、一个月租金:2、 。
如承租方确需退房,须提前壹个月通知出租方,在通知期间租金照交,并给与出租方补偿:□1、一个月租金:2、 。
七、出租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方拖欠租金累计达五天或拖欠水电暖等费用累计达五天的。
出租方在收房时,如承租方不交回租赁房产的钥匙,出租方有权进入出租的房产内,将承担方存放在房内的物品清点变卖,并用以抵偿欠租和其他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