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文库
登录
注册
2

民间借贷的类别与法律关系的研究.docx

158阅读 | 7收藏 | 10页 | 打印 | 举报 | 认领 | 下载提示 | 分享:
2
民间借贷的类别与法律关系的研究.docx第1页
民间借贷的类别与法律关系的研究.docx第2页
民间借贷的类别与法律关系的研究.docx第3页
民间借贷的类别与法律关系的研究.docx第4页
民间借贷的类别与法律关系的研究.docx第5页
民间借贷的类别与法律关系的研究.docx第6页
民间借贷的类别与法律关系的研究.docx第7页
民间借贷的类别与法律关系的研究.docx第8页
民间借贷的类别与法律关系的研究.docx第9页
民间借贷的类别与法律关系的研究.docx第10页
福利来袭,限时免费在线编辑
转Pdf
right
1/10
right
下载我编辑的
下载原始文档
收藏 收藏
搜索
下载二维码
App功能展示
海量免费资源 海量免费资源
文档在线修改 文档在线修改
图片转文字 图片转文字
限时免广告 限时免广告
多端同步存储 多端同步存储
格式轻松转换 格式轻松转换
用户头像
Esacpe生亦何欢 上传于:2024-06-15
民间借贷的类别与法律关系的研究 内容提要:现代的民间借贷实践已经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范畴,研究其类别及法律关系,对于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充分发挥民间借贷的有利作用,更好地调解、仲裁和审理裁判民间借贷纠纷,进一步完善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规范等都有重要意义。 对于以借据形式发生的民间借贷,按照借贷中是否发生现金转移,可把现代民间借贷分为三大类别:一是全部现金转移的民间借贷。二是全部现金不转移的民间借贷。三是部分现金转移、部分现金不转移的民间借贷。本文重点研究了全部现金不转移的现代民间借贷关系。并对解决全部现金不转移的现代民间借贷关系提出了自己的新看法。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民间借贷活动日益增多,借贷形式及形成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由此产生的借贷纠纷也日益增加。现代的民间借贷实践已经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范畴,研究其类别及法律关系,对于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充分发挥民间借贷的有利作用,更好地调解、仲裁和审理裁判民间借贷纠纷,进一步完善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规范等都有重要意义。 民间借贷按照是否有借据可分为口头借贷和书面借贷两种基本形式。对于大金额的民间借贷,我们主张要用书面形式,就是提倡以借据为凭,尽量少用口头形式。 一、对于以借据形式发生的民间借贷,按照借贷中是否发生现金转移,可把现代民间借贷分为三大类别: (一)全部现金转移的民间借贷。 这种民间借贷方式,就是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方式,由贷方把现金转移给借方,借方给贷方出借据为凭。对于这种借贷方式,在借贷之间形成了一种单向的借贷关系,即贷方给借方现金,借方给贷方提供借据,一旦双方的法律行为完成并双方认可,借贷之间就形成了单向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即贷方享有并到时收回借据金额的权利而不负有义务,借方负有承担并到时归还借据金额(本息)的义务而不享有权利。这种借贷方式,我国合同法把它规范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这种合同的性质是单务合同和实践性合同。这种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明了,处理起来也比较容易。 (二)全部现金不转移的民间借贷。 这种民间借贷方式,是借方与贷方双方约定,由贷方自己出资金或者向他方借款代为借方进行某项或多项事宜,借方向贷方出借据,认可贷方所出的资金或者向他方的借款。这种借贷方式实际存在着,并容易发生纠纷,有了纠纷,提起诉讼后,审理裁判起来比较复杂困难。 这种借贷方式与传统意义上的借贷方式有着根本的不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根本差异: 1、不发生现金的转移。 就是说,贷方不把现金交给借方,而借方仍然要给借方出借据,借方给贷方出了借据,但并没有收到贷方的现金,现金仍然掌握在贷方手里。 2、形成了双向等量借贷关系。 在全部现金转移的借贷方式里,全部现金由贷方转移给借方,形成的是单向借贷关系,即借方向贷方借钱的关系。而在全部现金不转移的借贷方式里,由于现金并没有转移到贷方手里,所以,它形成了双向等量借贷关系,即一方面是借方向贷方借钱的关系,另一方面是贷方向借方借钱,就是说借方以向贷方出借据的方式,实际上等于向贷方提供了与借据上等量的现金金额。如果从借贷资金运动的角度来说,对于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现金只转移一次,即只是从贷方转移给借方,借贷方就形成了借贷关系。而对于不转移现金的现代民间借贷来说,等于贷方给了借方现金,借方给贷方出了借据后,又把现金给了贷方,现金转移了两次,又返回给了贷方,现金实际上虽然没有转移运动,但进行了一去一回的两次虚拟性运动,即由贷方转移给借方,又从借方转移或者返回给贷方。而真实的运动形式是仅仅是借方给贷方出了借据,没有收到贷方的钱,钱仍然在贷方手里,这同现金进行两次转移运动的结果是一致的。例如,甲与乙约定,由甲自己出钱或者向他方借钱十万元为乙办理某事项,由乙向甲出借据十万元认可,乙就向甲出了十万元的借条,这时,不管钱是甲自己出的还是向他方借的,甲乙之间形成并存在的真实的借贷关系是,乙欠甲十万元,但并没有收到甲的一分钱,而甲依据借条却享有乙所承担的十万元债权,并且甲手里仍然掌握着十万元现金,这等于是乙以出借条的方式向甲提供了十万元现金,甲实际上也欠乙十万元,这就形成了双向等量的借贷关系,即甲作为贷方,乙作为借方,乙欠甲十万元,同时,甲也欠乙十万元,双方互为对方的借贷方。只有承认这种双向等量的借贷关系,才符合客观实际,才能清楚地说明实际存在的这种借贷关系。如果不承认这种双向等量的借贷关系,那么,在以出借条而现金不发生转移的借贷关系中,就很难找到借贷双方的平衡点。 3、借贷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由于是一种双向等量的借贷关系,所以,借贷双方都是集债权人与债务人于一身。而在传统意义的民间借贷中,是单向的借贷关系,借方仅仅是债务人,不同时是债权人,贷方仅仅是债权人,不同时是债务人。 4、借贷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 在这种双向等量的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都互享有债权权利,互负有债务义务,而且是一种互为等量的双向债权债务,一方的债务正是另一方的债权,而一方的债权正是另一方的债务。而在传统的民间借贷关系中,仅仅是单向的债权债务关系。 5、这种现代民间借贷合同为双务合同、诺成性合同。 我国合同法把民间借贷合同规范为单务合同和实践性合同。这同现金不转移的现代民间借贷合同不太相符合。实际上,现金不转移的现代民间借贷合同,即以出借条为凭证而不转移现金的民间借贷合同,已经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合同的范畴,具备了双务合同、诺成性合同的特征。 说它们是双务借贷合同,是因为它们是一种双向等量的借贷关系,借贷双方互享有债权和互负有债务,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如果否认它的双务性,那么,就不能真实反映实际存在的双向等量的债权债务关系。 说它是诺成性合同,是因为这种借贷关系,只要双方约定,贷方向借方出了借条,借贷关系就已经形成并存在,当事人就应该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也享有各自的权利。因为,这种借贷关系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又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德,而且双方之间确实形成了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法律应该给予支持和加以有效保护。这样才能有利于充分发挥现代民间借贷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为民间提供较多的便利。如果把这种现代民间借贷关系作为实践性合同来加以限制,就会否认它的合理性、有效性,不给于法律支持和保护,那么,是不利于这种实际存在并日益增多的民间借贷活动的有效开展的,并使其产生的纠纷更难处理。 6、借贷关系同委托代理关系紧密联系,密不可分。 这种现代民间借贷关系同委托代理关系虽然各自可以独立成立,但是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委托代理关系是现代民间借贷关系的前提,借贷关系就是因为委托代理关系而发生形成的。现代民间借贷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的反映,离开借贷关系来谈论委托代理关系,或者离开委托代理关系来谈论借贷关系,都不能真实地反映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有把这两种关系紧密联系起来统一考虑,才能真实地反映这种客观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这种代理一般具有代理权限不明的特征,就是说,这种委托代理比较模糊,尤其是在代理支出方面,对于支出原因、支出对象、支出时间、支出数量等一般没有被委托代理人的明确具体的意思表示或指示。这种委托代理纠纷的中心也就在于支出的真实性上,即被代理人是否认可代理人的支出。而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不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 7、借贷方主体的双重性,从借据角度来说,即借方同时是贷方的被代理人,贷方同时是借方的代理人。 因为这种民间借贷关系是同委托代理关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借方是贷方的被代理人,贷方是借方的代理人,借方和被代理人浑然一体,贷方和代理人浑然一体。 8、资金运动方式不同。 传统意义的民间借贷,资金运动表现为现金的转移,即借的时候,现金从贷方转移到借方,还的时候,现金从借方转移到贷方。一借一还,完成了借贷的全过程,反映了借贷双方债权债务的形成和消灭。 在现代民间借贷中,虽然在借贷关系形成的时候现金并没有从贷方转移到借方。但是并不是说不存在资金的运动,实际上也是存在着资金的运动的。 现代民间借贷中,资金运动主要不是以现金运动为主,而是以代理支出为主,即由贷方作为借方的代理人,为借方代理支出,而贷方这种代理支出行为,等于是向借方偿还债务。所以,现代民间借贷关系中,贷方为借方的代理支出行为,不仅仅是贷方作为借方的代理人履行代理人的义务,同时,也是贷方作为借方的债务人向借方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 9、牵涉到第三方。 传统意义的民间借贷,借贷关系只涉及到借贷双方,一般同第三方没有关系。但不转移现金的现代民间借贷,一定会涉及到第三方。因为这种借贷关系同委托代理关系密切相联,贷方的代理支出行为必然涉及到第三方,在需要贷方证明其代理支出的真实性时更需要第三方提供证明。如果没有第三方的证明,贷方代理支出的真实性就很难证明。 10、诉讼中,举证情况复杂。 当事人因为这种借贷关系而产生纠纷提起诉讼,在诉讼中举证情况比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关系要复杂得多。对于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关系,贷方只要拿出借据来,举证责任由借方承担,如果借方不能证明借据是虚假的或者已经把钱还给贷方了,借方就应该承担归还借款的责任,履行自己的义务。 而在这种现代民间借贷关系中,
t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