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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研究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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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非得已 上传于:2024-08-30
1县党建研究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县党建研究会第二条本会是由从事党的建设理论与实践研究的人员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地方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在中共县委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重点深入研究新时期党建工作的理论与实践充分发挥党建理论研究的指导作用为全县党的建设工作服务为全县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中共县县委组织部和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办公地点设在山西省县党校办公楼二楼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党建理论研究实践调查和学术交流活动第七条向有关领导机关反映会员党员和广大群众对加强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第八条向报刊和出版部门推荐会员有关党的建设方面2的优秀研究成果第九条组织开展党建理论和实践研究的协作活动加强与全国省及其他兄弟省市县党建研究会的交流第三章会员第十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本会权利与义务参加本会活动的单位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批准后可作为单位会员加入本会第十一条凡从事党务党建理论工作有党的工作经验和理论研究能力的同志承认本会章程由个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并经本会批准可作为个人会员参加本会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参加或选派代表参加本会召开的学术交流活动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党建课题的调查研究和专题研究四检查和监督理事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五获得本会印发的资料六有退会的自由但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退回会员证书交本会备案第十三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作出的各项决定3二承担和完成本会委托的调研任务和其他任务三向本会提交调研成果信息和资料为本会刊物提供稿件四向本会报告工作情况介绍工作经验五每年按规定缴纳会费无特殊原因会员两年以上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行退会六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宣传本会宗旨第十四条本会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如有违犯党纪国法及本会章程宗旨经常务理事会议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撤销其会员资格第四章机构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领导机构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计划通过或修订本会章程选举理事会理事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第十六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的重要问题通过个别领导成员更换通过增补理事和撤销理事资格等理事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部门或单位提出接替人选报理事会确认理事会推选常务理事若干名确定副秘书长人选4理事会聘请特邀研究员若干名如有变动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报理事会确认第十七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有关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听取秘书处工作汇报研究理事会工作和会员提出的重要问题第十八条在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主持工作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代表本会签署以本会名义形成的文件等会长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主要听取有关工作汇报研究和贯彻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秘书长根据会长和常务理事会的决定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主持和领导秘书处工作筹备召开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理事会议收集和反映会员的意见讨论和吸收会员办好会刊向有关部门推荐会员的论文和研究成果负责经费管理秘书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第十九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秘书处等办事机构配备若干专兼职工作人员第五章经费第二十条经费主要来源5一业务主管部门提供二会费三社会资助四其他第二十一条经费开支一调研活动费用二会议和办公费用三刊物及资料的印刷发行费用四奖励优秀党建研究成果五其他业务开支第二十二条经费管理按照国家财税法规财务制度和本会制定的有关制度进行第二十三条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议报告财务工作情况并接受其监督和审查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会经县民政局批准登记注册为法人单位其活动接受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本会如需解散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并报县民政局批准注销方能生效第二十六条本会章程的修订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6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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