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东南大学研究生会是在省学联和校党委的领导下,校团委指导下代表东南大学全体研究生的群众性研究生自治组织,本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自己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条 东南大学研究生会的基本任务
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心服务、止于至善”的要求,以“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为宗旨,带领全校研究生团结拼搏、勤奋学习、锐意进取、潜心科研;
2.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密切联系学校党政机关与广大同学的关系,畅通学校与研究生之间沟通的正常渠道,在维护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同学利益的同时积极参与学校事务,反映研究生的建议和要求,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3.发挥学生组织的引导作用,维护校纪校规,带领广大同学创造良好的校风、学风,建设良好的教学、学习、生活环境;
4.积极组织和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和学术活动,致力于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充分重视科技、学术、文化、体育、参政维权、志愿服务与社会实践等多方面活动,以达到陶冶同学情操,提高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的目的;
5.协助校内各党政机关开展相关工作;
6.代表全校研究生对外联系,发展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研究生会的友好关系。
第三条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为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团体会员,接受全国学联的领导。
第四条 本会参加江苏省学生联合会,为江苏省学生联合会团体会员,接受江苏省学联的领导。
成 员
第五条 凡取得东南大学学籍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承认本会章程者,并经申请和面试选拔通过后,为本会成员。
第六条 成员的基本权利
1.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监督、质询和批评的权利;
3.有参加本会举行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4.对于本会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权利;
5.有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决定本会事务,参与组织本会活动的权利。
第七条 成员的基本义务
1.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本会章程;
2.维护学校声誉,维护本会声誉;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锐意进取,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科研任务;
4.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做好本会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
5.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和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 成员受校纪处分者,免去其在研究生会各级组织中所任职务。成员受警告处分者,于处分期间不再具有选举权;受严重警告至留校查看以下处分(不含留校查看)者,于处分期间不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校查看处分者,于处分期间不属于本会成员。
组织和职权
第九条 本会一切事务的决定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
第十条 东南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简称研代会)
1. 研代会是东南大学研究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东南大学研究生会是研代会的执行机构;
2.研代会代表分为正式代表和列席代表,正式代表以院系为单位,由校研究生会按各院系人数比例通过的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在各院系研究生中民主选举产生;列席代表由校研究生会特邀;
3.校研究生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为下一届研代会的正式代表;
4.研代会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6.研代会进行选举时实行票决制,采取差额或等额选举;
7.研代会通过表决时实行表决制,获三分之二赞成票通过;
8.研代会实行以下职权:
(1)审议和批准上届研究生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修改本会章程;
(3)选举产生东南大学研究生会新一届委员会;
(4)讨论决定应当由研代会决定的其它重要事务。
第十一条 东南大学研究生会委员会(简称全委会)
1.全委会是研代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
2.全委会由研代会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如研代会因故推延或提前召开,任期作相应调整;委员候选人名单由研代会筹备委员会按照“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原则决定;
3.研代会闭会期间,委员职位因故空缺时,可由全委会增补,候选人由东南大学研究生会常务委员会及各基层组织推荐产生;
4.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召开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为有效,会议由常委会召集;如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常委会必须召集全体会议;
5.全委会选举时采取票决制,采取差额或等额选举;
6.全委会通过决议时采取表决制,获到会委员人数半数以上赞成票通过;
7.全委会接受研代会监督,对研代会负责;
8.全委会的职权和主要任务:
(1)听取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建议;
(2)任免常务委员会委员;
(3)执行研代会的决议;
(4)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提交的议案;
(5)召开研代会;
(6)领导校研究生会和基层组织工作;
(7)讨论应由全委会决议的其它重要事务。
第十二条 东南大学研究生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
1.常委会是全委会的执行机构;
2.常委会委员必须为全委会委员;
3.常委会由全委会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如研代会因故推延或提前召开,任期做相应调整;
4.常委会设十一名常委,并选举产生主席一名;
5.常委会委员因故产生名额空缺时,由全委会补选产生;主席职位因故空缺时,由常委会选举产生;
6.常委会受全委会监督,向全委会负责;
7.常委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常委会确定的常委召集。召开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为有效;如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委员提议,主席必须召开全体会议;
8.常委会决议时,必须获到会委员人数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9. 常委会的职权:
(1)执行全委会的决议;
(2)裁决本会的日常事务;
(3)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