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
甲方:深圳渡哲特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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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内容如下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鉴于:
1. 甲乙双方因合作需要进行接触、协商和谈判。在接触、协商和谈判的过程中,一方需向另一方披露保密信息。2.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就合作事宜达成相关协议(以下称“相关协议” ),在相关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一方也需向另一方披露保密信息。3. 披露方希望阻止保密信息任何未经授权的使用和泄露。4. 接受方充分理解保持保密信息之保密性对披露方经济利益的至关重要性,愿意履行本协议下的保密义务。5. 甲乙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之前、之时、之后均可能相互向对方披露自己的保密信息,因此,甲乙双方互为本协议下的披露方与接受方;披露信息的一方称为“披露方”,接受信息的一方称为“接受方”。
因此,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保密信息定义
1. 本协议下“保密信息”是指:
(1)甲方依法所有或持有并采取保密措施的能给甲方带来经济利益的价格信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包括但不限于: (a)产品的各类报价单、材料清单、各类协议书中涉及到产品价格的材料、软件等与产品价格相关的信息。 (b)内容卡保密机制、技术性能指标、工艺技术流程、外观、专有技术、公式、软件程序及样品等技术信息; (c)合作内容、产品定价、市场分析、竞争对手分析、客户资料、甲方经营机密和设计的标记、文字符号等经营信息。
(2)乙方依法所有或持有采取保密措施的能给乙方带来经济利益的价格信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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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述保密信息的载体不论是否注明“机密”或类似字样,也不论是以纸质形式的还是电子记录形式存在,也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接受方均应保证其机密性。
第二条 保密义务
1.甲乙双方签订合作合同后,乙方委托甲方所有设计内容均(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草图、设计效果图、设计结构、生产技术)为保密状态,未经乙方容许可,不能擅自转移其他企业或个人。
2.乙方委托甲方所设计内容,未经甲方允许不能以任何形式进行宣传,包括非营利形式。
3.完成合作后,甲方为乙方所设计的所有内容所有权均为乙方所有。
4.甲方有权义促使及帮助乙方进行专利申请。
第三条 例外条款
1.接受方在本协议下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或政府命令等要求接受方披露的信息。但接受方应充分且及时地提前书面通知披露方,并协助披露方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以尽可能地减少披露方因该等披露而可能遭受的损失,且仅限于在必要的范围内披露; (2)本协议签订前已为公众所知晓的信息; (3)在本协议签订前,接受方未使用任何从披露方处接受的保密信息而自行独立开发所获得的信息; (4)在本协议签订时或之后,非因接受方的过错,被公开的信息; (5)披露方自行公开的信息。
2.接受方对于不受本协议下保密义务约束的例外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条 保密信息的权属
披露方有关保密信息的一切权利、利益(包括所有权和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和国际条约规定权利人所享有的专利权、版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信誉和商业秘密权,皆属于披露方所有。除非本协议或相关协议明示,披露方于本协议中并未授权或赋予接受方有关保密信息的任何权利。
第五条 保密信息返还
1.甲乙双方因接触、谈判未能达成相关协议而终止商业关系,或接受方收到披露方的书面要求时,接受方应依披露方的要求,将所接收的全部保密信息及接受方已制作或拷贝的任何与该保密信息有关的复制件,立即销毁或返还予披露方。2.任何销毁的材料应由接受方以书面形式向披露方确认。3.即使接受方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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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第1款约定销毁或交回了保密信息的有形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