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查报告
农民工工伤保险是指农民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职业性疾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农民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国家和社会为农民工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以保证农民工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一、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现状
二、大多数农民工享受不到工伤权益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1、企业认识不到位。
调查中发现,很多用人单位普遍存在交工伤保险不划算的错误认识,而且他们认为,农民工素质低,人员流动性又大,人员不容易管理,为他们参加工伤保险的话会增大企业成本,不利于企业在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因而不愿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且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时,许多企业不但不积极救治,反而百帮拖延、拒绝支付农民工补偿、医疗救治等合理费用,根本不知给农民工买工伤保险本来就是用人单位的应尽义务,而且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不仅是社会的责任也可以稳定职工队伍,只有做好了工伤保险工作,维护好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才能提高职工的工作热情,从而使企业更好更快的平稳发展。
2、非法用工现象严重。
在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中,有些单位连营业执照都没有,根本不具备用人资格。特别是在建筑领域,存在着严重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包工头大量存在,使得许多农民工发生工伤后不知向谁索赔,而发生了工伤事故后,在治疗阶段,大部分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治疗还是比较积极的,但大多数还存在着这样一些问题:有些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尚未完全痊愈的情况下就让农民工出院,致使农民工身体康复期变长,严重的甚至可能留下后遗症,还有少部分用人单位以农民工对工伤的发生有过错为由要求农民工自己承担医疗费用或单位承担少量的医疗费用,而工伤保险实行的是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故意除外),只要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就应给予承担全额责任,如果是伤残程度较高的工伤,在农民工保住命后,后续治疗的费用是相当大的,如果用人单位不承担治疗费用,单凭农民工的经济能力是根本承受不起的。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旦发生事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受害人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的关键,但这只受用于那些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或企业。所以说政府保障对于大多数徘徊于法律之外的农民工工伤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办法的,非法用工问题政府方面也绝对不容忽视,应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3、农民工发生工伤后,未参保的用人单位不积极主动地申请工伤认定,也不按法律规定向农民工支付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在调查发生工伤案件的单位中,没参保的用人单位没有一家曾在30日内为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94%的农民工都需由自己或其亲属来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如果用工单位不给劳动者上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要向达到伤残等级的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相关工伤待遇。但是,许多用人单位只为农民工治疗工伤,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及其他工伤待遇根本不予支付,在工伤私了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地位也往往是不平等的,用人单位凭借着自己的优势迫使农民工让步,有的老板公然叫嚣:你私了可以,你要是告我,老子奉陪,非得把你拖死不可!就是法院判你胜,我也不给你钱,看你能拿我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有许多农民工被迫接受和解,而少部分不满和解条约的农民工通过打官司,千辛万苦拿到法院的判决时,部分用人单位却拒绝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往往采用拖延、逃避的方法来应付,这更加重了农民工的负担。
4、农民工工伤保险应与工伤预防相结合,重视职业康复工作是工伤保险的最根本目的所在。
我县的工伤保险一直以来只是着重于待遇的处理(即工伤补偿),对预防和康复没做出特别的要求,但对于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来说,工伤预防--工伤赔偿--职业康复这三个步骤缺失得很明显。发生工伤事故后,由于用人单位大多通过与农民工协商而私了来解决问题,他们仅仅是支付几万或者十几万元的补偿就什么事都不过问了,但这根本无法维护农民工的正当权益,有些高残工伤人员一回到家,几个月就把赔付的十几万用光了,对于后期的治疗费用那是一点办法都没有,更不用说康复治疗了。去年年底,我一个朋友的弟弟在外打工时不幸从建筑架上摔下来,当时全身多处骨折,生命奄奄一息,在医院医治了一个多月,就把工地老板私下赔付的20多万元用的所剩无几,回到老家后,由于设施条件差,又缺少专业的护理人员,身体情况每况愈下,结果一条鲜活的生命不到半年就郁郁而终了,这些血淋淋的事实,不得不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如果当时他参加了工伤保险,那么他的后续治疗费用就不会没着落,还说不定有康复的可能,即使他身故后,他的孩子及家中老人的生活也不用发愁,更不至于家破人亡,然而这样的事例又何止一件两件啊!那是举不胜举啊!因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应与工伤预防紧密相结合,只有重视职业康复工作,提高和恢复伤残职工的劳动能力,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和重新融入社会,才能体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三、保障农民工工伤合法权益的对策与建议
加快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和加强工伤保险工作,让更多的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是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维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对大力发展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落实农民工工伤保险事业迫在眉睫,需要全社会来共同努力。
1、加大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
要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开展政策咨询解答、深入企业和乡镇宣传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工伤保险政策,让广大农民工都正确认识参加工伤保险是法律的规定,有利于雇佣双方,形成积极参保的浓厚氛围。还应利用各种媒体资源加大工伤保险普法宣传,使广大职工能够自觉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广大企业能够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以可持续发展的眼光对待工伤保险工作,充分认识到给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到对工伤农民工给予合法补偿和积极救治的重要性,为维护工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