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地下室平时租赁合同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XX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制
防空地下室平时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 :
乙方(承租人) :
依据《人民防空法》、《合同法》《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和《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平时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等,甲方向乙方出租防空地下室,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出租防空地下室状况
防空地下室座落: 市(县) 区(镇) ;
工程名称(全称): ;租赁位置: ;
建筑面积: 平方米;质量状况: ;
设计平时用途: ; 乙方用途: 。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生效后 天内,甲方向乙方移交使用权。
第三条 租赁费及租赁保证金缴纳数额、时间及方式和用途
1、乙方向甲方缴纳租赁费每年人民币(大写) ,¥ 元。
2、租赁费缴纳时间与方式: ;
3、乙方向甲方缴纳保证金数额、时间与方式: ;
4、保证金仅用于乙方对租赁物主体及防护设备、设施造成损害时的赔偿,余额待合同期满时一次性返还(返还金额是否含利息,双方约定)。
第四条 维护管理及安全责任等
1、甲方承担防空地下室主体结构和主要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和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以及其它相关经济、法律责任,并承担公共水、电、暖、通信、排污等费用,保障乙方正常使用;
2、乙方承担租赁物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并承担租赁物的水、电、暖、通信、排污等费用;
3、乙方不得改变租赁物主体结构,不得拆除租赁物设备、设施或者危害租赁物的安全和使用效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如对租赁物按使用需要进行装修,装修方案和施工图必须经甲方审核同意并签订装修合同后方可组织施工;若改变结构和防护设备、设施以及影响防护效能的,甲方审核后应将施工方案、装修合同报 区(市)政府人防主管部门按有关程序审批;合同期满时,乙方装修新增资产,按装修合同约定处理。
第五条 合同变更、解除等
一、合同期内,乙方应按合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如确需变更用途或转租、转让,应当书面报经甲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拖欠租赁费达到 天或者拖欠金额达到 以上的;
2、擅自进行装修改造的;
3、擅自改变用途的;
4、擅自转租、转借等变更使用主体的;
4、利用租赁物进行非法活动的;
5、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合同签订后逾期 天未交使用权的;
2、提供的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的;
3、未尽合同约定责任,至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的;
4、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移交租赁物使用权,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未按本合同约定行使维护、管理等职责,影响乙方使用,应按 赔偿。
3、
二、乙方责任
1、未按合同及时缴纳租赁费,应如数补缴,同时,每天应按年租赁费总额千分之
的比例缴纳滞纳金;
2、由于使用不当或乙方其他原因造成租赁物损坏,负责维修并赔偿损失;
3、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的,应按甲方和人防主管部门要求恢复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