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ZG2806-08-ZL-0009
甲方(出租人):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河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机场路16号
乙方(承租人):中石化集团内蒙古呼和浩特民航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广军
地址:呼和浩特市东郊白塔机场院内 邮编:010070
合同签订地点:呼和浩特市
合同签订时间:2007年12月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租赁甲方加油站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加油站基本情况:
甲方所有的民航机场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坐落于呼和浩特白塔机场院内,具体情况为:
土地情况。土地所有权状况为:国有;土地产权所有人: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房权证为呼新Q字第001431号。
房屋状况。房屋总层数:1层;所在层数:1层;建筑面积:104.66m2。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计10年,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用途
加油站经营、成品油销售以及其他在乙方营业执照范围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和为经营而进行的管理活动。
租金及支付方式
该加油站的年租金为5万元(人民币)。(不含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租金付款方式:
每年2月30日前,由乙方将年租金5万元交付甲方。
2、支付方式:转账支票。
3、甲方收到租金时,必须出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收缴凭证。无合法收款凭证的,乙方可拒付租金。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
第六条 加油站及附属设施的修缮和改造
1、经双方协商,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加油站房屋主体结构、用电线路、上下水管道的维修保养以及加油站油罐、加油机、管线等主要经营设施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经甲方同意,可对加油站进行扩建或改造。由乙方出资添置或更换的设施、设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或根据本合同第十条约定解除合同后,对于不可拆除或拆除后严重损害其价值、或可能影响加油站正常经营的设施、设备,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后,由甲方受让;其余设施、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置。
第七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按照合同收取租金的权利。
2、乙方对租赁加油站进行改造时,由甲方协助办理改扩建手续。
3、租赁期满,乙方有优先承租加油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