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租赁合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甲方和乙方在学校租赁经营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承租甲方所有的全部聚仁中学,所租聚仁中学座落在 。
第二条 租赁期限:自 2014 年7月 日至 2017 年7月 日。合同到期时,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续约。
第三条 租金(大写)按每学期实际在校学生人数即每生每学期人民币伍佰元(500元)作为学校租赁费用。乙方在收取学费时,甲方有权派人监管收费。
第四条 租金支付方式:每学期开学后二十天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五条 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场地及房屋,应当符合办学用房所需条件:如房屋抗震标准,水、暖、电、气等总线管路的初装与接通,并符合相应的承载标准;房屋的结构满足办学所需,无安全隐患等。如若教育部门、消防部门、卫生部门等需要各种鉴定及证件,一切由甲方负责。
第六条 租赁期间的小型维修由乙方承担,大型的涉及到场地及房屋主体结构等的维修由甲方承担,否则乙方有权在租金内除去相应的维修费用。如乙方在自己意愿下对学校进行改建、装修、增设他物等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期满后乙方不得以改建物、装修物为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第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办学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消防合格证、房屋安全鉴定证、食堂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且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各种相关证件期限需大于乙方租赁期限。
第八条 甲方应当积极维护乙方办学期间校园周边的安全与稳定工作,保证乙方的正常教学秩序。
第九条 租赁期间内由乙方自主经营,乙方不按时支付老师工资、电费等由乙方负责和承担。本合同生效前的聚仁中学所有债务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如需房屋主体改动,需经甲方同意。乙方要爱护学校设施、教学仪器等,合同期满时乙方按交接清单将租赁房屋及场地如数归还给甲方。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时,乙方应一次性支付保证金人民币五万元,如应由乙方承担的经济损失,若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