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协议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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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 严格执行信息平安管理规定。
第2条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方法》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实行许可制度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甲方未取得许可或者
未大行备案手续,将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甲方需要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
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甲方需要开展电子邮件服务的,须遵
守《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方法》。
第3条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方法》规定,如备案信息不真实,将关
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用户保证全部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用户的备案信息发生变
化时应淮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 如因未准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精确,
将对网站进行关闭处理。
第4条用户不得利用乙方服务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
2、和危害国家平安、泄漏国家隐秘、磊哮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坏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牛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