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协议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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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 严格执行信息平安管理规定。
第2条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方法》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实行许可制度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甲方未取得许可或者
未大行备案手续,将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甲方需要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
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甲方需要开展电子邮件服务的,须遵
守《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方法》。
第3条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方法》规定,如备案信息不真实,将关
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用户保证全部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用户的备案信息发生变
化时应淮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 如因未准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精确,
将对网站进行关闭处理。
第4条用户不得利用乙方服务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
2、和危害国家平安、泄漏国家隐秘、磊哮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坏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牛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团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丽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污导或者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5条客户发布的信息必需遵守国家有关学问产权的法律、政策规定。
第6条客户在联网测试、试运行期间以及业务正式开通后, 应保证其所供应业
务内容的平安性与稳定性,不对电信运营商的相关业务平台造成危害。
第7条客户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