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
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客户通过北京国研网络数据有限公司提供上网从事互
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涉及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
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
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
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亭性信息的服务活动。非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
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
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
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第六条 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论坛等服务项目的互联
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