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
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客户通过北京国研网络数据有限公司提供上网从事互
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涉及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
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
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
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亭性信息的服务活动。非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
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
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
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第六条 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论坛等服务项目的互联
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
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
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互联网
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 60
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了予以提供。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
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人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
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那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泽秽、色情、赌博、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