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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也该识趣 上传于:2024-05-03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92 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百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 动。 提经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百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公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 服务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下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各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下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 依法经有关主管邦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规定的要求外,还应 当具备下列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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