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92 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百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
动。
提经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百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公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
服务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下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各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下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
依法经有关主管邦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规定的要求外,还应
当具备下列条